济南某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争议中成功确认工程通过验收,发包方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一百六十五万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是纠纷高发区,发包方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组织验收或拖延出具验收结论,以此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侯法政律师代理该案后,准确适用竣工验收的法律规则,成功确认工程验收合格。
一、案情回顾与风险放大
(一)验收拖延的工程款困境
济南某施工单位承建某学校教学楼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发包方以教学楼部分教室采光不达标、走廊宽度不符合最新规范为由拒绝组织验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施工单位认为教室采光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时的规范要求,走廊宽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发包方以最新规范要求既往工程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争执不下,工程停滞六个月无法交付。
(二)验收标准的法律争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什么标准,是实务中的重大争议问题。发包方常常以最新规范、更高标准、主观感受等为由拒绝验收,而施工单位则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时的规范标准验收。验收标准的争议直接影响工程能否交付、工程款能否结算,对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重大。
二、律师介入与策略制定
(一)验收标准的法律界定
侯法政律师提出核心观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优先适用;施工时的规范标准是工程合法性的依据,工程符合施工时的规范即具备验收条件;发包方以最新规范、更高标准拒绝验收,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构成恶意拖延。
(二)验收程序的主动推进
侯法政律师在论证验收标准的同时,主动推进验收程序:向发包方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认可工程合格;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介入监督验收;在发包方仍拒绝验收的情况下,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工程符合验收条件、判令发包方组织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三、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一)验收合格的实质效果
济南某法院认定,案涉教学楼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要求,符合施工时的规范标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方以最新规范、更高标准拒绝验收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恶意拖延;判决确认工程通过验收,发包方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一百六十五万元。发包方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
(二)给施工企业的三条建议
1.验收申请要规范。完工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保留送达证据,启动验收程序。
2.验收标准要明确。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包括设计图纸、规范版本、验收程序等,避免事后争议。
3.恶意拖延要维权。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的,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催告、行政投诉、司法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长期拖延。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发包方以最新规范拒绝验收已完工程,是否合理?您认为竣工验收应当依据什么标准?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