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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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引发价款争议,律师介入成功调增设计费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次举报
2026-06-02

济南某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引发的价款争议中成功调增设计费四十五万元。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常因发包方需求变化、规划调整等原因发生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因变更增加了大量工作量,但发包方常以合同未约定变更费用为由拒绝增付设计费。侯法政律师代理该案后,准确适用设计合同变更规则,成功为设计单位争取变更设计费。

一、案情回顾与风险放大

(一)设计变更的费用困境

济南某设计单位与发包方签订某商业综合体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一百八十万元。设计过程中,发包方三次变更设计需求,包括调整建筑功能布局、增加地下停车场面积、变更外立面设计风格,导致设计工作量大幅增加,设计周期延长四个月。设计单位要求增付变更设计费四十五万元,发包方以合同未约定变更费用、设计单位应当包干完成设计为由拒绝支付。

(二)设计合同变更的法律空白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于变更的约定往往较为简单,甚至未约定变更情形下的费用调整机制。发包方利用合同漏洞,主张设计单位应当包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无论发生多少次变更均不增加费用。设计单位因缺乏明确的合同依据和法律支持,在变更费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只能无偿加班完成变更设计。

二、律师介入与策略制定

(一)变更工作量的系统量化

侯法政律师组织设计单位对三次变更的工作量进行系统量化:第一次变更涉及建筑功能布局调整,导致平面布置图全部重新绘制,工作量相当于原设计工作量的百分之二十;第二次变更涉及地下停车场面积增加,导致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图纸全部调整,工作量相当于原设计工作量的百分之十五;第三次变更涉及外立面设计风格变更,导致效果图、施工图全部重做,工作量相当于原设计工作量的百分之十。三次变更累计增加工作量百分之四十五。

(二)变更费用的法律依据论证

侯法政律师提出,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变更费用,但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变更规则,发包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增加了设计单位的工作量,应当相应增加设计费。案涉变更均系发包方主动提出,且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范围,设计单位有权要求按照增加的工作量比例调增设计费。济南某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判决发包方增付设计费四十五万元。

三、结果呈现与专业提示

(一)设计费调增的实质效果

法院判决发包方在原设计费一百八十万元之外,另行支付变更设计费四十五万元。设计单位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全额收回款项,弥补了因变更增加的加班成本和人力成本。

(二)给设计单位的三条建议

1.变更指令要书面确认。收到发包方口头变更指令后,应当要求书面确认,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对设计工作量的影响。

2.工作量变化要记录。每次变更导致的工作量变化应当详细记录,包括图纸修改数量、加班时长、人员投入等,为后续费用谈判提供依据。

3.合同条款要完善。签订设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变更情形下的费用调整机制,包括变更幅度超过一定比例时的费用计算方式。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设计合同中未约定变更费用,设计变更后能否要求增付设计费?您认为设计变更费用应当如何计算?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