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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胜诉案件

发布者:叶曼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3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武夷山XX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度假区大王峰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327692H。

法定代表人:林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23MA2YC5FW8L。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福安市。

原告武夷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方铁路旅行社)与被告福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方铁路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方铁路旅行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方铁路旅行社与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于2021年8月24日解除;2.判令XX公司向XX方铁路旅行社支付拖欠的清算余款90729.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XX方铁路旅行社确认《合作协议书》解除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事实和理由:XX方铁路旅行社与XX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就房车营地旅游事宜开展合作。XX方铁路旅行社向XX公司支付100000元加盟费用于在合作期间房车营地的消费。协议约定合作满2年,XX方铁路旅行社可申请退出并要求XX公司清算余款。合同签订后,XX方铁路旅行社当天将加盟费100000元转给XX公司。截止2021年6月27日,双方合作期限满两年,XX方铁路旅行社依约向XX公司申请退出合作并要求支付清算余款。经统计合作期间XX方铁路旅行社共消费8915.2元,后XX方铁路旅行社又于2021年8月21-23日消费355.2元,截止2021年8月23日XX方铁路旅行社共消费9270.4元,XX公司应退还90729.6元清算余款。XX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清算余款,XX方铁路旅行社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对《合作协议书》解除以及消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计算清算余款时扣减的合作期间所消费的累计金额应按协议约定的4折结算价计算,XX方铁路旅行社消费共18540.8元,应退还的清算余款为81456.2元。

XX方铁路旅行社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合作协议书》;证据2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流水;证据3微信主页截图以及“房车XX铁订房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据4武夷山房车营地结账单以及聊天记录截图。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XX公司对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无法确认。本院认为XX方铁路旅行社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具备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案事实可作认定如下:

2019年6月14日,甲方XX方铁路旅行社与乙方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愿意支付10万元人民币加盟乙方,作为销售代表,不参与经营管理与盈亏及任何法律责任和民事纠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二、乙方为甲方提供20万元人民币营地房车租赁、住宿抵消金,可在乙方旗下所有直营营地消费;三、合作满2年甲方可无条件向乙方申请退出,清算方式:甲方实际出资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合作期间所消费的累计金额=清算余款。在双方书面解除合作协议后,剩余未使用抵消金自动清零,清算余款一个月内返还甲方;……六、营地价目表,结算价按门市价4折计算,如猪猪侠主题房(××、××、××、××、××)门市价888元,结算价按4折计算。同日,XX方铁路旅行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加盟费100000元。《合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XX公司均按2折门市价实际结算XX方铁路旅行社产生的费用,截止2021年8月23日,XX方铁路旅行社共消费9270.4元。2021年8月25日,XX方铁路旅行社向XX公司寄送了律师函,申请退出合作并支付清余款。XX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律师函。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清算余款应扣减的合作期间所消费累计金额结算标准应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XX方铁路旅行社与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6月14日起合作满2年XX方铁路旅行社可无条件向XX公司申请退出合作,2021年8月25日XX方铁路旅行社向XX公司发送退出合作并清算余款的律师函,XX公司确认于2021年8月26日收到,对XX方铁路旅行社退出合作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XX方铁路旅行社诉请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作协议书》解除后,根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应进行余款清算,XX公司负有将余款一个月内返还XX平铁路旅行社的义务。关于余款清算问题,XX方铁路旅行社认为《合作协议书》约定的4折结算价是在200000元营地房车租赁、住宿抵消金中予以扣减,而余款清算时扣减的合作期间所消费累计金额应按2折结算价在实际出资金额100000元中予以扣减,该主张与双方实际履行合作协议中形成的结账单、账目核对事实相吻合,本院予以确认,自《合作协议书》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XX公司即负有支付XX方铁路旅行社清算余款90729.6元的义务,XX公司至今未履行,显属违约,XX方铁路旅行社诉请要求XX公司支付清算余款90729.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辩称清算余款时扣减的合作期间所消费的累计金额应当按4折结算价计算,与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不符,该辩解主张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资金占用损失,XX方铁路旅行社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武夷山XX××路××房车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

二、福建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夷山XX公司支付清算余款90729.6元,以及该款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计1034元,由福建XX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XX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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