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曼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4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建瓯市中山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6510940B。
负责人:孙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女,福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女,福建XX。
被告:张XX,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中国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张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X立即偿还XXX截至2022年6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397.17元、利息12024.5元、违约金16241.15元、分期手续费599.96元;2.判令张XX支付律师代理费4991.36元。
张XX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发卡行:XXX;
二、持卡人:张XX;
三、卡号:6228********;
四、信用卡申请日期:2011年7月17日;
五、信用额度:100000元;
六、利息标准: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七、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八、逾期时间:2021年4月21日;
九、截至欠款时间:2022年6月6日;
十、尚欠本金:99397.17元:
十一、尚欠利息:12024.5元;
十二、尚欠费用:16841.11元(违约金16241.15元、分期手续费599.96元);
十三:律师费:4991.36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XX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XX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交易明细、中国XX银行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屏及账户备注导出明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XXX的主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XX截至2022年6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397.17元、利息12024.5元,费用16841.11元;
二、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XX律师代理费499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6元,减半收取1483元,由张XX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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