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逃了之可能会让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刑事定案的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了这一点。
在该案中,刘某江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发生事故,虽因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但法院审理查明,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对方车辆违规超车,刘某江的逃逸行为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法院未采纳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依法判决刘某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司法裁判规则强调,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必须审查逃逸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违章责任”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这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警示肇事者:还原事实真相,远比一逃了之更明智。
殷金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