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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俗称跑分)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思路

发布者:【利川】肖桢宝|时间:2024年04月22日|7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卢某、罗某伙同罗某(另案处理)在西口市形成跑分团伙,罗某负责接送“卡主”、安排食宿、租赁车辆、开车,卢某、罗某负责操作跑分,同年8月下旬,罗某邀请被告人黄某加入跑分团伙。该团伙陆续邀约了“卡主”黎某(另案处理)、黄某1(另案处理)、黄某2(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袁某1提供银行卡跑分,转移资金共计人民币503万余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罗某获利30000元,卢某获利10000元,罗某获利6000元,黄某获利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7月31日,袁某1联系到卢强等人,将湖北农商行银行卡提供给卢某等人跑分,2021年7月31日至8月1日,罗某将袁某1接至宾馆,卢某在宾馆操作袁某1银行卡跑分,转移资金共计17万余元。

2.2021年8月,罗某邀约黎某提供银行卡跑分,黎某提供了2张银行卡(招商银行、中国银行)跑分,2021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27日,罗某、黄某操作黎某银行卡跑分,转移资金共计135万余元。

3.2021年8月,罗某邀约黄某1提供银行卡跑分,黄某1提供了3张银行卡(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跑分,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7日,罗某、黄某操作黄某1银行卡跑分,转移资金共计60万余元。

4.2021年8月,黄某2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卢某等人,将5张银行卡(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提供给卢某等人跑分,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7日,罗某开车,卢某在车上操作黄某2银行卡跑分,转移资金共计247万余元。卢某被抓获时,黄某2招商银行卡有49950元资金尚未转移。

5.2021年8月,李某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卢某等人,将2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提供给卢某等人跑分,2021年8月27日,罗某开车,卢某在车上操作李某银行卡跑分,转移资金共计44万余元。

经查,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1、刘某、钱某、余某、张某2等人共计3万余元诈骗款汇入黄某2、李某等人银行账户被转移。案发后,被告人卢某、罗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二、律师点评:接受黄某委托后,会见了其本人,调取查阅涉案卷宗,同公诉机关沟通案件,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与主审法官详细沟通。根据案件情况,辩护人建议黄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并且最好签字具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随着“断卡行动”的推进,很多涉卡的案件爆发,很多普通的打工人在不知自觉之中就触及了这张断卡“法网”。他们中很多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也低,甚至还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是一念之差触摸法网,一旦他们被判处实刑,可能一辈子的轨迹就将改写。这个时候律师接到案件,就不该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和司法机关“睚眦必究”,应该无罪的就争取无罪辩护,明显有罪的就为当事人争取尽可能多的有利情节。事在人为,睚眦必究,不能囫囵吞枣,办“流程案”。当然,涉案当事人也应当及早委托律师进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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