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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者:【利川】肖桢宝|时间:2024年04月08日|2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22年2月9日16:31分,原告父亲王某因胸闷、气短进入天川市人民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冠心病(稳定型心绞痛心功能II级)、慢性胃炎,鉴别诊断为风心病(心脏彩超提示冠心病可能,可初步鉴别)。2022年2月9日17:05分天川市人民医院下发《病危(重)通知书》:“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出现恶性心律失常;心脏骤停等严重危及患者生命的并发症”。2022年2月9日16:46分-2022年2月10日9:28分没有任何医救措施,原告父亲因为被告延误治疗、抢救不及时于2022年2月10日10:15分去世。2022年2月11日凌晨3:00原告要求被告封存死者王某所有病例资料,但被告拒绝封存案涉病历资料,至今仍未封存。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存在严重过错,延误了原告父亲宝贵的治疗时间,以致病情持续恶化,从而直接导致了原告父亲死亡的后果,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被告拒绝原告封存病历,原告认为被告应为此承担责任。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川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79040.15元;

三、律师点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行为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应由专家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本案中,王某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后,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联系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相关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允。根据该鉴定意见,被告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王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四、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1.及时封存病例;2及时联系法律专业人员;3.及时联系鉴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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