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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地区追偿权纠纷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肖桢宝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20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恩施地区追偿权纠纷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牟某某曾共同向案外人刘某某出具借条,借款金额为10万元。后因该笔借款未能按期偿还,出借人将原、被告及案外人陈某某、某餐饮店一并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确认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出借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划扣了原告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共计43900元,被告也向出借人偿还了67000元,该案执行完毕。

 

此后,原告以“代为清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73900元及资金占用费。原告主张,借款实际由被告一人使用,自己从未占有、使用过该笔借款,理应由被告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二、案件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追偿权纠纷,实则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织,难点突出:

 

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法律关系。 原告主张其向出借人还款系“代被告还款”,而被告抗辩双方系合伙关系,借款用于合伙经营,不存在追偿权基础。这一争议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基本走向。

 

第二,借款用途的认定。 原告主张借款由被告一人使用,被告则主张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餐饮店。借款用途的认定,直接影响双方内部责任划分。

 

第三,双方内部是否对还款责任有约定。 在共同借款的情况下,若双方对内部还款责任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则需依法确定各自份额。

 

第四,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提出原告起诉时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这也是本案的重要抗辩点。

 

第五,证据链的梳理与运用。 本案涉及借条、调解协议、调解书、转账记录、结案通知书、结算票据等多组证据,时间跨度从2016年至2022年,证据体系庞杂,需要细致梳理。

 

 三、代理思路与证据工作

 

作为被告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

 

首先,紧扣共同借款这一核心事实。 借条上明确载明原、被告均为借款人,且签写了“河畔美食”字样。在出借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均认可共同还款,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一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了双方共同借款的事实,是本案最有力的证据。

 

其次,论证借款用于共同经营。 通过梳理餐饮店的经营情况、银行账户使用情况、合伙人结构等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餐饮店。原告自述与陈某某共同经营餐饮店,被告又参与了合伙,双方实际上共同经营了该餐饮店。因此,借款用于共同经营,而非被告一人使用。

 

再次,强调双方内部无特别约定。 在共同借款且无内部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指出原告实际还款金额低于被告。 经核算,被告向出借人偿还了67000元,而原告被划扣的金额为43900元,被告偿还的金额高于原告。因此,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追偿。

 

在证据工作方面,本律师重点整理了出借人起诉的起诉状、借条、庭审笔录、调解协议、调解书、转账记录、结案通知书、结算票据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双方共同借款、共同经营、共同还款的事实。

 

 四、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在出借人起诉原、被告等人民间借贷一案中,原、被告认可共同向出借人还款,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双方已经确认共同借款的事实,无论出借人将借款支付给谁,都是经过另一方认可了的,在排除借款一方内部有所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原、被告认可共同还款,在二人对如何向出借人还款并无内部约定时,应认为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即各自偿还50000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独自收款、用款,应当独自承担偿还责任,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二人对借款用途并未进行约定,被告主张将借款用于餐饮店经营,原告自述与陈某某共同经营餐饮店,双方实际上共同经营了餐饮店,故法院认定向出借人的借款用于双方经营餐饮店。至于该借款是否已经纳入合伙事项,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应以该合伙事项的清算为依据。

 

第三,在原、被告与出借人达成还款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被告偿还的金额高于原告偿还的金额,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借款后内部追偿纠纷。通过本案,可以得出以下启示:

 

第一,共同借款需谨慎。 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共同借款,意味着对出借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借款实际由一方使用,另一方也不能以此对抗出借人。

 

第二,内部约定很重要。 如果共同借款双方对内部还款责任有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否则,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将依法平均分配责任。

 

第三,证据保存是关键。 本案中,借条、调解协议、调解书、转账记录等证据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第四,专业律师的介入至关重要。 本案涉及多重法律关系,证据体系庞杂,争议焦点突出。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梳理证据、制定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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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肖桢宝,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2820211030049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恩施
  • 执业单位: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2820********9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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