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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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亡,民事起诉调解赔偿!

发布者:李玉国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1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 0406 诉前调确XXX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19XX X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申请人:申某某,女,19XX 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申请人:赵某,男,19XX XX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延鑫,山东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玉国,山东棋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XX XX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

申请人赵某某、申某某、赵某与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经山亭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某、申某某、赵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040000 元此款于 2023 5 10 日前汇入赵某某、申某某、赵某共同指定的申某某账号为6217 9816 2000 0296 782 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

二、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赵某某、申某某、赵某与申请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山亭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法院中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赛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有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玉国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律师,枣庄市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祺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1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侵权、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