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吉兴XX)与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吉兴XX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XX公司支付价款3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XX公司负担(吉兴XX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吉兴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