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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无锡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潘钧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吉兴XX)与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对吉兴XX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XX公司支付价款3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XX公司负担(吉兴XX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回。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给付吉兴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潘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承办过多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时,在代理刑事案件领域也让多人取保候审。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