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钧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阴某某化纤与天津纺织
【原告】江阴某某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XX公司
【案件简介】原告与被告常年有生意往来,为达成长期合作并走向正规化,双方于2019年9月14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原告方持续向被告供应货物并开具发票,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履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欠货款本金881352.15元。原告已使用多种方式催促被告,但是被告认为归还钱款。故原告向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天津市XX公司)以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江阴某某化纤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诉讼结果】胜诉
法院一审判决:
天津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某某化纤有限公司货款881352.15元并赔偿改款违约损失(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