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戴XX与被告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或者提供与用人单位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证据。综合本案情况,本院认为戴XX作为劳动者已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由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2018年10月15日戴X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戴XX与XX公司在2018年10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