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以下简称X南长XX公司)与被告陆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南长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XX,被告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陆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7002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4338元,合计31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X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2元(此款已由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预交),由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负担158元,由陆XX负担624元(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4元由陆XX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陆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直接向X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南长XX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