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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柯XX、柯XX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潘钧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无锡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XX、柯XX、柯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XX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死者死亡原因系家中煤气爆炸,吸入有毒气体窒息。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该起事故认定为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起火。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死者的死亡与中XX公司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是房屋专属使用区域,物业公司系对公共区域提供服务。中XX公司没有侵权,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2.一、二审法院应依据职权通知朱XX出庭作证。火灾当晚当值保安朱XX已离职,中XX公司无法要求其到庭作证。一审法院仅采纳证人李X的证词,作出不利于中XX公司的判决。3.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物业合同关系,又按照侵权法的规定要求中XX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杜XX、柯XX、柯XX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安全防范的义务,该义务系其法定义务。而消防防范及管理相关工作亦是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本案中,朱XX作为中XX公司的保安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获知小区可能存在火灾风险,其应当积极全面的履行安全防范职责,全方位进行火灾事故排查。在已有人员向其反映火情的情况之下,中XX公司工作人员未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积极、全面排查相关隐患。一、二审法院结合火灾发生的时间、起火点、起火原因等情况,酌定中XX公司对柯XX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中XX公司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无锡XX公司的再审申请。
潘钧,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承办过多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时,在代理刑事案件领域也让多人取保候审。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