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某某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连云XX公司
【案情简介】2017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无锡项目供应钢材等物资,价款以实际收货量开具的发票为准。后来根据被告要求,我方又再次供应一批货物。经送货汇总,原告实际供货金额共计705045.11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原告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支付400000元货款,之后未再支付。2018年3月30日,原告去函催款,但被告不顾商业诚信,拒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依然拖欠原告货款305045.11元。故原告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05045.11元和逾期违约金24922元;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务的费用。
【诉讼结果】调解胜诉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 某某建设连云港XX司确认结欠某某钢铁公司货款以及违约金315045.11元,某某建设连云港XX司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15045.11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
-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连云XX公司若未按约履行,无锡某某钢铁公司则有权要求就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连云XX公司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潘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