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钧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6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无锡某某钢铁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连云XX公司
【案情简介】2017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无锡项目供应钢材等物资,价款以实际收货量开具的发票为准。后来根据被告要求,我方又再次供应一批货物。经送货汇总,原告实际供货金额共计705045.11元,截止2017年10月9日,原告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支付400000元货款,之后未再支付。2018年3月30日,原告去函催款,但被告不顾商业诚信,拒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依然拖欠原告货款305045.11元。故原告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诉讼结果】调解胜诉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