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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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发生高空抛物案

作者:李刘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4日分类:法律实务浏览:472次举报


近日,青岛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一位67岁老人受重击死亡。肇事者是一名未成年人,警方初查后决定不予刑事立案。

一、关于高空抛物案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


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涉及高空抛物的罪名有两个:一是高空抛物罪,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认定行为的性质及罪名。

二、案件该如何定性

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性质


    抛开当事人的未成年的情形,单从其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出发,分析其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更有意义。
    高空抛物罪规定所保护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所保护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怎么区分一个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怎么定罪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从本案发生的地点看,其位置在写字楼下方路面,案发时间是晚上(老人晚饭后散步至案发地点)。从这两个因素来看,案发时间、地点可能具有较大人流,高空抛物肇事可能性极大,对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根据《意见》的规定,该未成年人的行为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三、本案该怎么处理
    由于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本案嫌疑人因未达到16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对本案的处理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对肇事者依法进行矫治教育。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3条规定:“对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由于《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实施后,收容教养制度已经作废,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矫治措施。
    根据《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因此,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已经完善了一整套制度,结合惩罚和保护、教育,对其个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依法矫治。
    (二)追究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肇事者侵害他人生命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肇事的未成年人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启发
    高空抛物系高度危险行为,容易造成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不管是成年人、抑或未成年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该行为的巨大风险,以及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即使没有高空抛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应注意不要在高处随便放置物件,以免掉落造成损害。除了民事侵权责任之外,该随意放置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现如今,大部分国人居住于高层商品房,因此,大家都要特别注意高空危险,既要谨慎自身的行为,同时也要提防坠物给自己带来的危险。
2022年7月4日星期一


 


200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同年7月入职海关,2017年1月,从海关离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企业合规师。李刘律师拥有深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82
  • 擅长领域:海关商检、知识产权、经济犯罪、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