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扫商品,商场有处罚依据吗?近日,浙江宁波发生一起商超处罚顾客的案例,非常荒唐。
在我国,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均无处罚权。商场与顾客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任何乙方不具有处罚另一方的权力。
案例中,商超员工要求顾客签署自愿协议,并罚款2万元,结果当事人老奶奶将其账户余额3000元全部转入该员工私账。我认为,这个员工的行为属于违法的。第一、不管是商超,还是该员工个人均无处罚权,其要求顾客缴纳罚款的行为构成侵权;第二、如果商超无罚款相关规定,那么员工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且构成欺诈,甚至构成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