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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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权的任性和为所欲为

发布者:李刘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236人看过


最近网上流传一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事件有两个亮点——涉黑、法官被刑拘。事件起因于一起涉黑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儿子是一名法官,他主动担起为母亲辩护的职责。然后,他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洗钱罪执行刑事拘留。自此,事件开始发酵。

作为一名法律人,对此类事件见多不怪,但是这起案件特别引起了我关于拘留权——这一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深思。

根据现有刑事法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很多,但是规定执行的宽度很大,办案单位有非常灵活的自由裁量权限,规定中最令人诟病的是关于“犯罪嫌疑”的认定标准。现实司法实践中,在排除干扰以及其他非正常因素影响下,对犯罪嫌疑的标准相对能够做到客观、从严把握,不轻易采取拘留措施。但是,一旦有特殊因素,“犯罪嫌疑”的标准便成了一个百发百中的神箭,只要与案件产生关联,哪怕是一丝丝联系,那么就具有“嫌疑”的情节,便可以采取拘留措施,那么最后查无实据无罪释放,办案机关也没有一点点责任。因此,刑事拘留措施成为实施司法霸凌的绝佳武器,可以用来对付任何一个不配合的对象,且不用担忧滥用职权或者错案责任。

那么立法者能不能把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加以修改、设定更严格、严密的条件呢?我想这是做不到的,法律没有办法做到完美无缺。除了要考虑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也要考虑到我国法治环境下对犯罪打击的需要,一定程度上放宽运用限制也是有必要的。

既然如此矛盾,那么怎么调和矛盾,在司法权力和自由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呢?我看目前已经到了非变不可的阶段了,拘留的审批权应该和执行权分离,像逮捕权一样,审执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执行部门将不能为所欲为,审批部门能够限制和监督执行部门的拘留行动。当然,对于突发性犯罪案件,执行部门可以先斩后奏,但是必须能够做到及时报请审批,这个及时也必须是同时或者将嫌疑人放进拘留场所的同时立即报批,否则又容易给拖延羁押时长。

目前,司法机关掌握了巨量的科技资源,犯罪嫌疑人在境内几乎没有安全逃逸或藏匿的可能,那么对嫌疑人采取非羁押措施还有什么必要?让他待在家里或者单位上班,等待刑事追诉结果就好了。既不影响嫌疑人生计,也减少了司法成本,何乐不为呢?除非案件主要事实尚未查清、同案犯未到案以及重要证据缺失等特殊情形,放纵嫌疑人自由可能导致证据毁灭、窜供等,否则没有充分理由羁押一个犯罪待定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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