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工伤,企业本以为只要不拿出劳动合同,一口咬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侥幸逃避责任。谁知就在宣判前,企业的态度来了“360度大反转”——主动提交了自己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明明签了劳动合同,却在多次诉讼和仲裁中否认?近日,这家企业因逾期举证被法院法院罚款5万元。
工人工伤索赔
2018年年初,王甲与王乙等人经介绍来到宁波某水泥砖企业应聘。这是一家制作水泥砖的个人独资企业,同年3月,企业与王乙签订了一份“生产承包合同”,约定在承包期间,王甲等人全部由王乙组织、调动、安排管理,企业每月将工资支付给王乙,由王乙计算后再发放给王甲等人。
由于双方当时签的是承包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这为后续一系列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018年8月,王甲在上班时,掉进水泥机里,导致左下腿被水泥机搅伤。王甲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企业却坚称王甲是王乙招用的,工作受王乙管理,工资也向王乙领取,因此王甲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仲裁、协商不成,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水泥砖企业与王乙签订的“生产承包合同”系内部承包合同,王甲等平时受王乙指派工作、计算并发放工资等,应视为企业将业务内部承办后的特殊管理方式,不影响对宁波某水泥砖企业用人单位身份的认定。2019年5月,法院判决确认某水泥砖企业与王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宣判前提交新证据
就在该案二审期间,职工王甲等七人又以企业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水泥砖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保。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部分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的请求。
某水泥砖企业不服该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3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庭审中,某水泥砖企业认为,被告王甲以及其他六起系列案件当事人不是本单位员工,“这些人都是案外人王乙雇来的,跟我们没有关系。”企业负责人说。
被告王甲则表示,他们与原告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由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原告的说辞是在逃避义务,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按照仲裁裁定支付双倍工资并缴纳社保。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政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谁知,听法官这么一说后,原告在法院准备宣布判决时,突然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还有一份重要证据。原来,某水泥砖企业早在2018年3月就和被告王甲等七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逾期举证被罚款
承办法官看到劳动合同后,非常诧异,提出为何原、被告在一年多时间内的多次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均未提及此事,却在临近判决的时,原告才拿出合同?
对此,王甲说,自己在此前的诉讼中曾提到和企业签订过合同,但合同只有一份,由企业保存,事后企业不承认,因此没法认定事实;企业负责人则用“自己不懂法”“合同找不到”等理由搪塞。
由于这份劳动合同的出现,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使得法院不得不在庭审结束后,再择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事后对某水泥砖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书,法院认为,原告企业明知曾与本案及另外六起系列案件的被告签订过劳动合同,却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且逾期提供与七起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秩序,决定对某水泥砖企业罚款5万元。
律师说法:
许多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能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签,如果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法院和仲裁部门同样会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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