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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祭奠权”?

2021-04-03

发布者:翟凯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707人看过举报

因不满父母离婚,与父亲老贾矛盾极深,特别是在父亲与李艳再婚后,矛盾更为突出。于是,16岁时搬去与奶奶一起生活。后老贾身患重症卧床多年,负气从未前去探望。老贾在意识清醒时立下书面遗嘱,并录有视频:“本人去世后,不得通知女儿,并且不希望她到场送终、祭拜,不许她参加葬礼和扫墓,在墓碑上也不许刻女儿名字,本人的后事由妻子李艳全权办理。

  老贾去世后,诉至法院,认为李艳隐瞒了父亲的死亡时间、安葬地点等,侵犯了自己作为死者近亲属最后见面、丧葬事项决定等权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出于对父亲的追思,要求李艳告知老贾的安葬地点以便祭奠,该请求符合公序良俗,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社会基本伦理道德观念的体现,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一般而言,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权利,但首先应尊重死者本人的意愿。

  当逝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首先应当尊重逝者的遗嘱。如果逝者生前就其骨灰安葬事宜并未留下遗嘱,则应由逝者近亲属协商处理;在逝者无遗嘱、当事人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逝者骨灰安葬等事宜,负责处理此事的近亲属负有及时通知其他近亲属的义务。

  本案中,老贾在遗嘱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愿,李艳完全是遵照处理相关事务,没有超越死者遗愿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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