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与小伟经人介绍后相恋,婚前二人签订了一份彩礼协议,约定“小伟向小丽交付彩礼10万元,如将来小丽提出离婚,愿退还给小伟20万元;如小伟提出离婚,小丽无须退还上述款项。口说无凭,特立此据为证……注:本协议在双方夫妻关系确立后方能生效。”双方家长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后两人感情不和,小丽起诉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小伟同意离婚,但要求小丽根据婚前协议,双倍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均同意离婚,故对小丽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婚生子由小丽抚养,小伟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无效,判决驳回了小伟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彩礼协议为何无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婚前彩礼协议关于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是无效的。一是因为定金罚则不适用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定金是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定金罚则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主体在市场经济往来中的财产关系,排斥身份关系。二是小伟通过约定定金协议的形式限制小丽的离婚自由,违反了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
当然,“彩礼协议”的无效不能得出给付彩礼行为的无效,给付彩礼符合民事习惯,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彩礼给付行为应该有效。对于彩礼是否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小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彩礼对其本人或父母造成生活困难,所以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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