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拉朋友入微信群是司空见惯的动作。但如果明知拉人入群会导致当事人受骗,还依旧这样操作,那么这也是犯罪!近日,被告人刘某就因此被法院判刑。
2020年5月至9月,张某高、张某里(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他人组建的股票微信群引流。公司下设经理、业务员岗位,经理负责管理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拨打客户电话、添加客户微信,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之后业务员便退出该股票微信群。他们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股票微信群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电话推广、添加客户微信的方式,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并从中获利28万余元。
期间,刘某于2020年5月起在公司担任业务员,一个月后提任经理职务,个人累计获利2.5万余元。
2020年7月,刘某组内的业务员黄某(另案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将赵某拉入了“大家发999”股票微信群。赵某说:“有个叫‘教父’的人在群里授课,让我们下载一款APP炒股。刚开始,我试着充值1万元,马上能提现,我就相信了,没想到还是掉入他们的陷阱。”赵某说,8月3日至8月18日,自己在该APP上共充值520万元。8月19日,他发现APP无法登录更无法提现,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2020年9月11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法院公开宣判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虽然拉人进群后就退出了,但是好几个人和我说过自己被骗了,我心里也清楚群里在做什么。可又觉得只是拉个人进群而已,我自己又没有实施诈骗,估计法院不会重判。现在才知道性质这么严重……”被判刑后,刘某追悔莫及。
律师说法:
如今,不少老百姓喜欢理财。一些诈骗分子抓住老百姓投资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多的情况,以提供虚假平台、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应予以坚决打击。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注意,“免费股票咨询”“入群买牛股”等引流可能是诈骗,切勿轻信!如有投资意向,请咨询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详细了解产品风险后再理性购买。一旦发现自己被骗,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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