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有个10岁的儿子,比较顽皮。前些天,他发现儿子躲在房间里偷偷用一部新手机玩游戏,“这是哪来的?”一问之下,儿子承认手机是偷拿家里的钱花4000元买的。“怎么能把手机直接卖给这么小的孩子呢?而且,涉及几千元的大额消费,手机店也不问问孩子家长知不知道。”钱先生随即找到某手机店,要求退机退款,但被对方拒绝。于是,他向当地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与消费者、商家沟通。了解到钱先生的儿子花几千元购买手机父母确不知情后,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这一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即使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实施大额消费,也应征得其父母同意或由他的父母实施,否则可视为无效民事行为。同时,该未成年人家长作为监护人,实施监护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钱先生与手机店达成一致,由手机店以2000元的价格回收该手机。
在此,律师提醒各位家长注意,《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与以前的民法通则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之前的10岁降至8岁。也就是说,8岁以上的孩子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使用小额零花钱购买玩具、零食等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但像钱先生10岁儿子偷拿家里的钱进行大额消费的行为,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广大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应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如遇未成年人消费,应得到其家长或监护人许可,并拒绝无家长或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的大额消费行为,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各位家长也要科学合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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