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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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咨询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2日分类:案例浏览:280次举报
2021-04-22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咨询建筑工程律师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解答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法律问题。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调查有关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参加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诉讼。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因被告B从事农田开发项目时,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原告组织人员按被告的要求从事施工。经结算,2014年8月8日,被告B尚欠原告工程款245000元。后多次催要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给付所欠工程款245000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辩称

被告B未提供答辩。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查明

原告A主张,因被告B从事农田开发项目时,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间,原告组织人员按被告的要求从事施工。经结算,2014年8月8日,被告B尚欠原告工程款245000元的事实提供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该欠条的内容为:欠条,今欠A现金贰拾肆万伍仟元整(¥245000.00元),XXXXXX花园,B,(身份证××,135××××4418,2014.8.8,见证人:栗XX、王XX2014.8.8。后经原告A催要未果,于2015年8月31日提起诉讼。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原告A在被告B的工程范围内从事施工,被告B欠原告A工程款的事实由原告A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故被告B负有偿还该欠款的义务。被告B既不到庭应诉,又未举证,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施工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B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A工程款245000元。

若被告B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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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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