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6年7月22日,某1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的发明专利,2018年3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XX,该专利已按期缴纳年费,专利权维持有效。该专利摘要载明:一种生态砌砖,包括两个以上结构相同的一体成型的盆体,每个盆体包括本体、通孔,相邻两个本体相连接的位置形成连接部,两个本体的后端部之间设置卡槽,多个生态砌砖交错叠放在一起时,相邻两个生态砌砖抵在一起,形成新的连接部。相邻两个生态砌砖的后侧形成新的卡槽,卡槽卡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上,通孔的前端位于连接部上方,通孔的后端位于卡槽的上方,通孔和下一层生态砌砖的连接部、卡槽、下二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一起组成花盆。生态砌砖的砌砖墙体,包括若干块叠放在一起的生态砌砖。本发明具有以下优点:不需要在砌砖的盆腔下方另外设置盆底,就可以当成花盆使用,生产工艺简单,并且极大地降低了不良率,生产效率也大幅提高。
某1公司诉请保护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如下:“一种生态砌砖,其特征在于,包括两个以上结构完全相同的一体成型的盆体,每个盆体均关于盆体自身的中轴线对称,每个盆体包括本体、通孔、凸台,所述通孔开设在本体的中央,上下通透,凸台设置在本体的后侧,相邻两个本体相连接的位置形成第一连接部,两个本体的后端部之间设置一第一卡槽,多个生态砌砖叠放在一起时,相邻两个生态砌砖抵在一起,形成与第一连接部结构和尺寸相同的第二连接部,相邻两个生态砌砖的后侧形成与第一卡槽结构和尺寸相同的第二卡槽,所述第一卡槽或第二卡槽卡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上,所述通孔的前端位于下一层第一或第二连接部上方,所述通孔的后端位于下一层第一或第二卡槽的上方,相邻两个盆体的后端通过一连接横梁连接起来,连接横梁关于盆体的中轴线对称,连接横梁的截面呈直角梯形,朝向前端的为斜面,且连接横梁的长度小于生态砌砖的总长度,所述通孔和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一连接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一卡槽、下二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一起组成第一种花盆;所述通孔和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二连接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二卡槽、下一层生态砌砖的两个连接横梁的截面、下二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一起组成第二种花盆。”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年6月13日,某街道某水利管理服务中心XX市某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某水利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使用单位(甲方)与供货单位某某设计公司(乙方)签订的《某市政府采购合同》载明,项目名称:某河某街道某河某生态整治工程勘测设计项目采购;项目地点:某街道;项目总投资:约390万元;项目内容:某河某街道某河1.87公里进行生态整治。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范围内:工程勘察、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工程、环保、水保等设计、技术条款编制及概算编制)、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以及全过程设计跟踪。全过程设计跟踪包括:各阶段招标配合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同年8月,某某设计公司出具《2022年某街道农村生态河道治理奖补资金项目(某河)施工图》(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施工图),其中一张《自嵌式挡墙大样图》设计有自嵌式挡墙砌块块体立视图、正视图、侧视图图样及性能参数表。
2022年9月13日,某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事处)向某3公司发出《成交(中标)通知书》,载明2022年XX市某街道农村生态河道治理(某河)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某3公司为中标人。同年9月25日,XX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人与某3公司签订《2022年某街道农村生态河道治理(某河)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3115217.59元,计划工期为60天。
(三)某2公司与某3公司的合同签订情况
2022年9月15日,某3公司与某2公司签订《自嵌式挡墙砌块采购合同》约定:供方:某2公司;项目地点:某街道;数量25000块;总价275000元;备注数量以现场实际签收为准。合同签订后,某2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建模,随后进行生产。目前,该产品生产模具在某2公司处。庭审中,某3公司与某2公司确认全部供货完成后,双方补签一份《合同书》,实际性质应为结算单,双方间采购数量和金额应以此合同为准。该合同书载明自嵌式挡土墙砌块数量为19584块,单价11元,合计金额215424元。2023年1月19日,某3公司向某2公司支付10万元,转账附言“挡土墙块”。
(四)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裁决情况
某1公司以某2公司为被请求人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在涉案项目中涉及涉案专利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XX市知识产权局在办理相关专利侵权纠纷中,向该局移交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某1公司请求处理的事项为:1.责令某2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责令某2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3.由某2公司补偿某1公司的维权费用和各项经济损失。2023年3月14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皖滁知法裁字*号行政裁决,认为某2公司在某1公司专利权有效的状态下,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制造、销售“自嵌式挡墙砌块”的行为,构成对某1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并作出如下行政裁决:(一)责令某2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某1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号XX)的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二)某1公司提出的“由被请求人补偿请求人的维权费用,赔偿请求人各项经济损失。”不属于该局职权范围内的请求事项,予以驳回。后某2公司对该行政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3)皖*行初*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五)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比对
施工现场砖块图片中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一种生态砌砖,1.包括两个以上结构相同的一体成型的盆体,每个盆体均关于盆体自身的中轴线对称,每个盆体包括本体、通孔、凸台,通孔开设在本体的中央,上下通透,凸台设置在本体的后侧,相邻两个本体相连接的位置形成第一连接部,两个本体的后端部之间设置第一卡槽。2.被诉侵权产品可以多块叠放,多个生态砌砖叠放在一起时,相邻两个生态砌砖抵在一起,形成与第一连接部结构和尺寸相同的第二连接部,相邻两个生态砌砖的后侧形成与第一卡槽结构和尺寸相同的第二卡槽,第一卡槽或第二卡槽卡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上,通孔的前端位于下一层第一或第二连接部上方,通孔的后端位于下一层第一或第二卡槽的上方。3.相邻两个盆体的后端通过横梁连接起来,连接横梁关于盆体的中轴线对称,连接横梁的截面呈直角梯形,朝向前端的为斜面,连接横梁的长度小于生态砌砖的总长度。4.通孔和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一连接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一卡槽、下二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一起组成一种花盆;通孔和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二连接部、下一层生态砌砖的第二卡槽、下一层生态砌砖的两个连接横梁的截面、下二层生态砌砖的凸台一起组成一种花盆。经比对,该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某2公司比对认为:两个产品的外观形状不同,发明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尺寸大小不同,其生产的产品是根据施工场地河道的使用进行专门定制的;使用用途不同,专利产品主要优点用途是花盆,其权利要求1也提到为花盆堆砌结构,是为了更好地优化水土,而其产品实际用途仅仅是堤坝挡墙。
某3公司比对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涉及到的堆放方式,与其实际堆放方式存在不同,且权利要求核心点砌块承担两种作用,一种是挡墙,另一种是花盆,核心点是花盆作用,而其使用过程中,并不能形成花盆的作用,使用环境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环境要求不同。某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某2公司、某3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害某1公司专利号为XX、名称为“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某2公司、某3公司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3.某2公司、某3公司赔偿某1公司经济损失243250元;4.某2公司、某3公司支付某1公司维权合理支出24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保函费由某2公司、某3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某1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即构成专利侵权。
经一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关于某2公司、某3公司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3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向某2公司采购侵权产品用于项目工地。某2公司、某3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然是采购合同,但并不是在市场上直接采购现有产品,双方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实则为委托加工关系。涉案侵权产品系某2公司按照某3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某2公司的加工行为构成实施专利的行为,作为实际完成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实施者,应认定为制造者,某3公司提供了技术方案,构成共同制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仅针对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侵权行为,而不包括制造行为,故某3公司、某2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同时,某3公司作为施工方,将涉案侵权产品用于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后,与业主单位结算工程款,从而营利,该行为也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某3公司抗辩技术方案来源于业主单位与设计单位,即使如此,因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其主张不知道施工图纸设计存在侵权而应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某2公司、某3公司实施了共同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某3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某1公司要求某2公司、某3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和专用模具的诉请,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已在民生工程领域完成铺设施工且投入使用,不宜判令销毁,一审法院在赔偿数额部分对此予以适当考虑;某2公司现有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依法应当予以销毁,故本院对某1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某1公司的损失、某2公司、某3公司所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发明专利)、某2公司、某3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并参考某2公司为某3公司加工本案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款等因素,酌定由某2公司、某3公司共同赔偿某1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XX市某某公司停止制造、被告XX某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案涉ZLXX‘一种生态砌砖及砌砖墙体’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XX市某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三、被告XX市某某公司、XX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四、驳回原告XX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