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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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1日分类:案例浏览:16次举报
2026-04-21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是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B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注册资本118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机电设备及电线(电缆)用绝缘料、护套料等辅助材料、有色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生产销售;进出口电线、电缆及辅材。XXXX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8日,注册资本1808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自产的电缆、电线及包装用木盘。A成立于1997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2188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电缆盘、塑料制品的制造与销售;金属材料的加工与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电工器材、电缆桥架的销售等。

XXXX公司于2009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案涉专利的申请,于2010年8月11日获准授权,其按时缴纳该专利年费,该专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合法有效。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和4记载:1.一种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其特征在于其包含下列组分(按重量百分比含量):0.30~1.20%的铁,0.03~0.10%的硅,0.01~0.30%的稀土元素,所述的稀土元素为铈和镧,余量为铝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其特征在于:按重量百分比,所述的铈的含量为0.005~0.20%,镧的含量为0.001~0.15%。

XXXX公司(甲方)与B(乙方)签订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一份,约定XXXX公司将案涉专利技术许可B使用,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9年4月24日,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利用该专利技术及方法生产或销售稀土铝合金电缆,许可形式为普通实施许可,鉴于XXXX公司是B的股东,二者系关联公司,XXXX公司免收B专利许可使用费。

2021年10月15日,XXXX公司向B出具授权书一份,载明XXXX公司授权B对侵害案涉专利权的纠纷案件,以B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的一切权利,承担一切诉讼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公证、提起诉讼,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请、委托司法鉴定、和解、调解、申请执行、收取赔偿款等所有授权),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9年4月24日。且XXXX公司特此承诺此授权不可撤销、不可撤回。

2020年1月3日,XXXX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对“XXXX电力建设集团”院内的电缆以及“XX市某村小区”窨井的电缆进行证据保全。2020年1月8日在公证处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截取的电缆切割成5段并共同封签。公证处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XX合庐公证字第301号公证书,附工作记录1份、光盘1张、图片打印件5页17幅。图片中的电缆上显示有“XX长某电缆有限公司XX”字样。

A提交以下材料欲证明其生产销售给XX县某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缆来源于上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加盖了上某公司与A的合同专用章,载明品名规格为铝合金杆8030-φ9.5mm、铝杆1350-d-φ9.5mm;上某公司开具的发票加盖了上某公司发票专用章,质量说明书加盖了上某公司质检专用章,均载明货物为8030杆;A原材料检验报告,加盖了A质量部印章,载明试样名称电工圆铝合金杆,型号规格8030/φ9.5;A金属材料检验原始记录表载明原材料厂家上某公司、型号规格8030,导线绞合过程记录载明型号规格XX,拉丝过程检验记录载明型号规格8030/2.54以及厂家上某公司,电缆生产过程流转卡载明产品型号规格XX以及厂家上某公司,均未加盖印章。

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应B申请对证据保全取得的显示“XX长某电缆有限公司XX”的被诉侵权产品依法委托了鉴定。鉴定人上海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沪XX(2022)质鉴字第013号的鉴定报告,载明:根据“GB/T20975.25-2020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5部分:元素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检测型号为XX的被诉侵权产品内芯的化学成分为硅元素含量0.048%、铁元素含量0.47%、铜元素含量0.20%;根据“GB/T20975.27-2018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27部分:铈、镧、钪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检测型号为XX的被诉侵权产品内芯的化学成分为铈元素含量0.079%、镧元素含量0.038%(以上均为重量百分比);铝元素为电缆内芯的基体元素且无标准方法对其含量进行检测,无法完成铝元素含量的检测,故不对其进行检测。

关于现有技术的比对,A提交2003年4月《中国稀土学报》刊登的论文《单一稀土Ce,La和混合稀土在工业纯铝中的作用》,以及申请日为2006年6月12日、申请号为XX的发明专利申请“热交换翅片用铝合金箔材及其制造方法”,认为案涉专利记载的技术内容为现有技术;提交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T3954-2014电工圆铝杆规范及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B800-2005电气用退火及中温回火8000系列铝合金线的标准规范(系英文版,未提交中文版),认为被诉侵权电缆采用的铝合金为现有技术。B认为A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现有技术证据中所涉元素的种类、含量与案涉专利不相同,应用领域也与案涉专利针对的电缆领域不同,不影响案涉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B于2021年12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号为XX、名称为“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权的型号为XX的电缆产品;2.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3.负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案涉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B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A生产销售的型号为XX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和4的保护范围;(三)A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四)A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五)若构成侵权,如何确定A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XXXX公司是案涉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与B签订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XXXX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B出具的授权书载明的内容相对应,能够证明B取得专利权人XX某意公司的普通使用许可并经其授权和明确同意针对有关侵权行为起诉,B在案涉专利权使用的实体权利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起诉条件。B在本案之前针对A的被诉侵权行为向一审法院起诉,在一审法院作出实体处理之前申请撤诉,其提起本次诉讼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涉专利名称为“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型号为XX的铝合金电缆产品,同属于电缆铝合金导体领域,且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XX长某电缆有限公司XX”字样,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A,A对此亦不否认。根据A营业执照的记载,其经营范围包括电线电缆的制造、销售,金属材料的加工、销售等,客观上具备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故A关于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仅是使用者的抗辩不能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A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上海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出具了编号为沪XX(2022)质鉴字第013号的鉴定报告,当事人对该报告均予认可,故该报告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专利同属于电缆铝合金导体领域,经一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中硅元素含量为0.048%,铁元素含量为0.47%,铜元素含量为0.20%,铈元素含量为0.079%,镧元素含量为0.038%,虽然无标准方法对铝元素含量进行检测故而无法完成铝元素含量的检测,但鉴于铝元素为电缆内芯的基体元素,综上可综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中铁、硅、铈、镧各元素含量均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

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不可避免的杂质是指除铝、铁、硅、铈、镧以外的元素,XXA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铜元素的含量0.20%超过了GB/T1196—2008标准规定的最大含量0.02%,是生产铝合金杆时人为添加的,不属于“不可避免的杂质”,因而未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铜元素是铝合金导体中一种常用的添加元素,铝合金导体中添加一定量的铜元素可提高其机械强度,电缆用铝合金杆的制作工艺中,其原料(重熔用铝锭)中铜元素含量有国家标准(<0.02%,GB/T1196-2017),且将铝合金杆用于电缆内芯的制作过程为物理冷加工作业,不涉及导体成分变化。故从原料角度分析,如果使用的原料重熔用铝锭符合国家标准,成品电缆内芯铝合金导体中杂质铜的最大含量应小于0.02%,难以达到0.20%。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析仅能从原料角度说明铜杂质的含量有一定上限,不能排除由于生产线不洁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引入杂质等特殊情况。因此,铜元素的含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是不可避免的杂质或者是人为添加的判断,进一步会影响对落入涉案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

被诉侵权产品中铁、硅、铈、镧、铝各元素含量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且铝元素为电缆内芯的基体元素,被诉侵权产品中铜元素等杂质含量在铝合金电缆产品中处于较低含量,且杂质含量对铝合金电缆产品主要性能不产生明显影响,XX长某公司未能提供铝合金内芯制备过程中添加铜元素的原料形式、添加比例、工艺过程等证据,不能排除生产过程中引入铜杂质等情况,无法证明铜元素系作为特定的组分人为添加,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另,根据《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组合物权利要求有开放和封闭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允许还有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但可以带有杂质,该杂质只允许是以通常的含量存在。根据《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41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对于医药、化学领域中涉及组分的封闭式权利要求,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来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显然为封闭式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为跟随其之后的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系从属权利要求,被诉侵权产品中铈、镧的含量值亦处在权利要求4限定的范围之内,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综上,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中,A提供4份证据主张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通过对比,案涉专利技术方案与《单一稀土Ce,La和混合稀土在工业纯铝中的作用》以及申请号为XX、名称为“热交换翅片用铝合金箔材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所记载的元素种类、含量均不相同,A所称案涉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主张不能成立。2014年7月24日发布的国家标准GB/T3954-2014电工圆铝杆规范,明显不属于案涉专利申请日2009年4月24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B800-2005电气用退火及中温回火8000系列铝合金线的标准规范系英文版,A未提交完整有效的中文翻译件,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认定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此外,现有技术抗辩只能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作单独对比,不得将多份现有技术组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综上所述,A所提交的四份证据不能证明A所称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铝合金属于现有技术的主张。

“合法来源”抗辩不适用于生产者。根据本案确认的事实,A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不能确定与被诉侵权产品有关,A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能成立。

A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案涉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鉴于B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A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情况,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专利的类型和价值、A的经营时间、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等侵权情节,以及B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定A赔偿B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停止侵犯专利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1)XX01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XX长某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ZLXX‘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的铝合金电缆产品;二、被告XX长某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XXX电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三、驳回原告XXXXXX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