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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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6日分类:案例浏览:29次举报
2026-05-26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2025年4月18日,A向B借款并出具借条,主要约定借款用途为蔬菜进货,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利率8%,借款期限为2025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违约责任:A应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如有违约,每月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B因催收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均由A承担。同日,B通过微信向A转账30,000元。2025年6月26日,A再次向B借款并出具借条,主要约定借款用途为收南瓜,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补充条款:“微信转款为准,几次转的”,借款利息和违约责任与30000元借款约定一致。B于2025年6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通过微信向A发放借款100,000元。后A于2025年8月6日向B偿还借款2000元,于2025年8月26日向B偿还借款600元,于2025年11月24日向B偿还借款12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向B偿还借款19,900元。因A至今未按约向B偿还借款,致形成本案诉讼。B向一审法院变更后的起诉请求:1.判令A偿还B借款本金110,1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5年10月31日止;以10,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A支付B法律服务费5000元。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B与A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A向B出具借条后,B已按约通过微信向A发放了借款共计130,000元,A提出的未收到B提供100,000元借款的抗辩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A向B借款后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应当承担及时向B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A向B借款130,000元后,其提出已向B偿还借款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结合A举证以及B的陈述,依在案证据确认A向B还款的金额为23,700元。对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借条中并未约定债务履行顺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规定,A向B偿还的借款应先偿还利息,再偿还本金。按A向B偿还借款的金额分段计算利息,A于2025年11月24日最后一次向B偿还借款1200元后,案涉借款30,000元A尚欠B借款本金7611元。双方约定借款逾期利率为欠款金额按年利率12%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结合B的诉讼请求,A应向B偿还借款本金107611元及利息(利息以7611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B主张A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因B并未举证证明法律服务费用产生的金额,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借款合同纠纷归还借款案,综上所述,B要求A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在案证据确定的为准。B要求A承担法律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遂判决:一、限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B借款本金107,611元及利息(利息以7611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