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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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9日分类:案例浏览:52次举报
2026-05-19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2017年8月1日,借某A(甲方)与贷款人(乙方)C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60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支用单中约定的内容确定,甲方通过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据以及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按期归还相关合同及支用单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未按期支付与乙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如甲方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乙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B在借款合同尾部甲方处签名。

同日,抵押人(甲方)A、共有人B与抵押权人(乙方)C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A(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提供600,000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甲方以A、周某乙的长江天下14号楼1单元23层4号房设定抵押。

2021年12月24日,C向A账户发放贷款600,000元,利率4.6%,罚息利率5.98%,合同期限12个月,合同止期2022年12月24日,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后A、B未按期还款,截至2025年11月18日下欠贷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6,493.47元。

庭审时,A认可收到C诉请的本笔贷款600,000元(2021年12月24日),认可偿还了10个月利息,但其述称贷款系帮D办理过桥业务,A谎称B不同意想拒绝,D让A“不知道签了个什么”说试一试,贷款到账后D操作A的手机向王某转账支付了400,000元,后D向A讨要200,000元,A现金交付给D200,000元,贷款所得资金实际上均由D使用,后续利息是王某转账至A银行账户由A还款,实际上是王某代D支付利息。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C与A、B就位于XX市于2017年8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C。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B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借款利息及罚息106,493.47元,合计706,493.47元(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8日,此后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C对A、B名下位于XX市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对该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为实现债权相关费用由A、B承担。庭审中,C明确诉讼请求第三项指诉讼费和保全费。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

根据庭审陈述及银行流水可知,A账户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贷款600,000元,其后按期偿还利息达十个月,A的还款行为系实际履行义务,应视为对借款合同项下该笔贷款的认可,其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B在借款合同借某及抵押合同的共有人处签名,本案贷款发生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额度存续期内,故B应与A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C依约发放了贷款,A、B未按约定按时还款,已构成违约,C要求A、B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A、B辩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及无利息的意见,不予采纳。

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是否履行贷款手续、是否向王某转账支付款项及是否应允E要款项具有完全决定权,即便其中部分行为系D操作A手机完成,也是A将手机交由D这一先行行为产生的后果,A放任D操纵自己手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A主张系帮D过桥贷款,所贷资金由D掌控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C就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C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A、B辩称抵押合同无效及抵押权未设立的意见,不予采纳。C在诉状中列明被告2“周某乙”,应属笔误。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偿还借款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A、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C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6,493.47元(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8日,此后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C对A、B提供抵押的坐落于XX市,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