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23年4月22日C(甲方、出借人)与A、B(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条》一份,借条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11月9日,甲方将出借的钱打到乙方指定账户:XX市某有限公司XX。若乙方向甲方借款逾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乙方全部承担期间的律师费用及要回借款的一切费用。该借条中有A、B的签名及所摁的手印。当日,C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分别向协议中约定的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款20万元和30万元。转款后,C通过微信告知A已转款查收一下,A回复“收到,已收到款”。
2023年5月10日A与C就借款担保向不动产管理中心就A名下的位于XX办事处XX路212号XX供电公司第四家属院5号楼3单元1层XX室(鲁20**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号为:鲁(2023)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抵押权权利人为C,义务人为A,抵押被担保住债权数额为50万元,履行债务期限:2023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在办理抵押登记时,A与C又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交付给XX市某,该借款合同约定,A(抵押人、借款人)、C(抵押权人),A向C借50万元,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为保证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房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XX市东昌府区某XX供电公司第四家属院5号楼3单元XX室,抵押期限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止,约定借款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每月20日还息,到期归还本金。抵押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如借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日以上,抵押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由A承担。申请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实现担保物权的所有费用,若有不足抵偿部分,抵押权人仍有权向A追偿。
当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A向C微信发送信息“办证的钱我转给你”,之后A向C转款279元,C接收。C向A发信息“办押后同业市场利率是2.5%+1%~2%费用,直接按最低月利率2%算就行,其他费用全免”,2023年5月11日A回复“利息第一个阶段你怎么也让点吧,我从公司户上打给你,那个是合伙的事。昨天是10号,这个应该给公司说一下,办手续又耽误了几天,赶上是星期天、星期六,所以才到了10日”。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24年4月A、B再次向原告C借款,双方签订《借条》一张,借条约定C(甲方、出借人)、A、B(乙方、借款人)乙方向甲方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甲方将出借的钱打到乙方指XX的中国银行账户。若乙方向甲方借款逾期,不能按约定实际还款,乙方承担全部的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要回借款的一切费用。当日,C向A、B指定的张某丙账户转款40000元、于2024年4月15日转款10000元、于2024年4月23日转款50000元。共计转账支付10万元。
就2023年4月的借款因双方约定按月支付利息,2023年5月20日后第一个月的利息A仍未归还,C于2023年5月25日发微信问A“怎么样了?”A回复“还没到账,放心快了,最慢也就是下个礼拜二、三”,C询问A大概能给多少,A回复“至少二十万,或者全清”。因当月A一直没有归还,至6月份,C一直向A催要,之后某公司多次通过其银行账户向C账户支付利息。期间,C多次向A催促还款,A多次表示“我正在努力想办法”“我尽量快办吧,光许你,结不了”等类似的内容。
就上述两笔借款C多次通过微信向A催要,直至2025年6月27日C给A微信发信息“勇哥,逾期时间不短了,你想想法还上吧,起诉也是因为房子别被人查封,逾期时间又长,到现在逾期时间半年多了,才不得已诉讼。知道你生病,我也一直想着去看你,认识这么多年为人处世都还算了解,你也不会坑我,不然当时也不会主动提出把房产抵押给我,也是彼此信任我才帮你们解决问题”。A回复“你那个钱,我跟你说了多少次了,首先得说借给俺钱是感激。第二,作为你来说,借给我们了,借钱的时候心里想肯定都要还你,这个不用寻思,没有二话。我也给我们这边律师说了,你既然起诉了,我们不想叫你起诉但你起诉了也没有办法,态度就是还钱肯定的100%。只是我当前确实没有条件还给你,我知道你那边不好解决,但是我这边是没办法解决,你也知道现在这情况。从借钱到现在,我们没有一点儿对你隐瞒……肯定不会骗你,尽我最大努力,这个一定得想法给你还上你的钱。现在咱到这程度了,我现在就是借高息还你,我也借不出来”,之后A向C解释其目前的困境,实在还不上。之后说“我估计,怎么着也得明年,明年给你能清。我只能说你放心,到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我绝不赖账,该还的咱一定得想法还”。之后,C也多次从微信中向A催要借款,A均认可欠款,并同意归还,只是现在困难不能归还。
还查明,A、B的还款情况为:A通过某公司账户于2023年6月20日转账支付23750元、于2023年6月21日支付10000元、2023年8月20日支付10000元、2023年8月23日A用张某丙的账户转款10000元、2023年9月19日用某公司账户转款10000元、2023年10月19日用张某丙账户转款9000元,A个人用微信转款1000元。2023年11月20日张某丙账户转款10000元、2023年12月21日A用许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2024年1月20日A用微信还款10000元、2024年2月19日通过某公司账户转款13333元、2024年5月10日通过某公司账户转款1000元、2024年6月8日通过某公司账户转款11000元、2024年6月15日B微信还款1000元、2024年6月29日B微信还款11000元、2024年7月13日B微信还款1000元、2024年7月27日B微信还款10000元、2024年7月29日B微信还款2000元、2024年8月29日通过某公司账户转款11000元、2024年9月27日通过张某丙账户转款11000元、2024年9月30日通过张某丙账户转款1000元(备注替A还款)、2024年11月5日通过某公司账户转款12000元、2024年12月18日通过谭某账户转款10000元、2024年12月19日通过谭某账户转款2000元。以上共计还款201083元。
再查明,原告C为主张案涉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C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为28388元,嗣后的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25年4月10日为5903元,嗣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25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A名下位于XX办事处XX路212号XX供电公司第四家属院5号楼3单元1层XX室(鲁20**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由二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借款的出借主体是谁;2.案涉借款的借款主体是否为被告;3.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对被告的房屋是否享有抵押权。
关于焦点问题一,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活期账户对账单、不动产登记证明、C与A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明出借人为C,C基于被告出具的借条用自有资金履行了交付义务,故本案出借人为C,被告抗辩原告不是案涉款项的出借人,出借人为原告所在公司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问题二,双方签订的两张借条中,均明确载明A、B为借款人,并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及逾期责任,同时A又用自有房产为C办理抵押登记且为案涉50万元的借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事后C多次向被告A催要借款,A亦从未否认借款也不否认由其归还,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人为A和B,至于被告抗辩的款项支付至XX市某公司,实际由该公司使用的意见,经查,该账户系C基于被告A、B的指定账户,C基于被告的指定转账支付款项,是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款项的实际用途并不能改变被告A、顾某乙的借款人身份。对被告抗辩本案二被告并非实际借款人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问题三,A、B分两次向原告C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2023年4月2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共同向原告书写借条,该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但并未约定利息,为担保案涉借款履行,原告要求被告A用其名下的房产担保,双方再次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9日,同时约定借款利率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每月20日还息,到期归还本金。同时A与B系夫妻关系,故应认定双方对该50万元的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且利息标准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抵押借款合同》是在2023年5月10日签订,5月11日双方在微信中协商利息问题,原告C表示按月利率2%计算,A让C第一阶段的利息让点,C表示可以,但没有具体说第一阶段(即自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5月10日)的利息标准和金额,之后,多次A支付利息均按照每月10000元支付,即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该标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上限,对超出部分,应在借款本金中扣减,对于双方的利息,本院认定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3.65×4=14.6%)计算。关于案涉第二笔借款10万元,因双方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且在双方微信聊天中也未约定利息及标准,故借款期限内视为未约定利息,但二被告对该十万元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应向原告C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13.8%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逾期利息可自逾期之日起即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
关于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2023年4月22日借款50万元,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自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产生利息12000元,归还23750元,扣减后2023年6月20日借款本金尚欠488250元;488250元借款本金一天利息为195.3元,2023年6月21日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6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478445.3元;以478445.3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至2023年8月20日,产生利息11482.69元,2023年8月20日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8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478445.3元及利息1482.69元;以478445.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3日产生利息574.13元,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8月23日尚欠借款本金470502.12元;以470502.1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9月19日产生利息5081.42元,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9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465583.54元;以465583.5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3年10月19日产生利息5587元,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10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461170.54元;以461170.5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产生利息5902.98元,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11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457073.52元;以457073.5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产生利息5667.71元,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3年12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452741.23元;以452741.2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20日出生利息5432.89元,归还10000元,扣减后2024年1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448174.12元;以448174.12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1日至2024年2月19日产生利息5378.09元,归还13333元,扣减后2024年2月19日尚欠借款本金440219.21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4年5月10日产生利息14263.1元,归还1000元,扣减后2024年5月10日尚欠借款本金440219.21元利息13263.1元。因2024年5月10日后,案涉第二笔借款10万元也已逾期,因此亦产生利息,但根据法律规定,两笔借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归还的款项为哪笔借款的本息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本案双方对此并未约定,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数笔债务均到期的,有限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本案中,案涉50万元的借款被告A提供了担保,而10万元的债务并未提供担保,故在支付的款项中已支付利息后,应优先自10万元的债务中冲抵本金。以下案涉两笔借款分别计算借款本息:50万元的借条,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8日产生利息5106.54元,与原剩余利息13263.1元相加,利息为18369.64元,归还11000元,2024年6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440219.21元、利息7369.64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6月29日产生利息3697.84元,归还12000元,扣减利息后剩余932.52元。因案涉10万元借款,自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6月29日产生利息500.96元,折抵后截至2024年6月29日50万元的借条尚欠借款本金440219.21元、10万元的借条尚欠借款本金99568.44元;至2024年7月27日又还款11000元(1000+10000),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7月27日产生利息4930.46元、以99568.44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7月27日产生利息263.52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93762.42元;2024年7月29日归还2000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9日产生利息352.18元,以93762.42元为基数,该期间产生利息17.72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92132.32元;2024年8月29日归还11000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产生利息5458.72元,以92132.32元为基数,该期间产生利息269.96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86861元;2024年9月27日归还11000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27日产生利息5106.54元,以86861元为基数,该期间产生利息238.09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81205.63元;2024年9月30日归还1000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30日产生利息528.26元,以81205.63元为基数,该期间产生利息23.03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80756.92元;2024年11月5日归还12000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产生利息6339.16元,以80756.92元为基数,该期间产生利息274.79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75370.87元;2024年12月18日归还10000元,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2月18日产生利息7571.77元,以75370.87元为基数,该期间产生利息306.34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73248.98元;2024年12月19日还款2000元,两份借条均增加利息一天共计183.8元,扣减后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71432.78元。故案涉50万元的借条尚欠借款本金440219.21元及利息(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案涉10万元借条尚欠借款本金71432.78元及利息(以71432.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A以位于XX办事处XX路212号XX供电公司第四家属院5号楼3单元1层XX室房产为上述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C要求如未能偿还借款对抵押房屋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系原告为主张案涉债权实际支付的费用,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该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民间借贷纠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借款本金440219.21元及利息(以440219.2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借款本金71432.78元及利息(以71432.7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三、被告A、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C律师代理费8000元;四、如被告A、B未履行上述第一、三项给付义务,原告C有权对被告A名下的位于XX办事处XX路212号XX供电公司第四家属院5号楼3单元1层XX室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23)XX市不动产证明第XX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C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