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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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12月30日D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F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90,000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8.85%(月利率7.375‰),约定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D于当日向F发放贷款190,000元。同日,E、C某、C、B、A作为保证人与D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立案登记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本案产生公告费200元。D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F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44,162.74元(计算至2022年7月25日),合计234,162.74元,并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0625‰继续支付利息;2.A、C某、E、B、C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告费200元由F、A、C某、E、B、C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D与F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关于借款用途的补充合同》,D依照约定提供贷款,F作为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日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F应当向D返还借款190,000元,承担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期间的利息4,203.75元(190,000元×7.375‰÷30天×90天),予以支持,F继续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625‰(7.375‰+7.375‰×50%)承担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的利息40,356元(190,000元×11.0625‰÷30天×576天),利息合计44,559.75元(4,203.75元+40,356元),D主张支付44,162.7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F继续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1.0625‰计算利息。E、C某、C、B、A作为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于2020年12月25日到期,保证期间为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D于2022年8月1日起诉,在保证期间内,故E、C某、C、B、A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F、A、C某、E、B、C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一、F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D返还借款190,000元,承担利息44,162.74元,两项合计234,162.74元,并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0625‰承担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E、C某、C、B、A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D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