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参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年10月10日,《授信申请书》载明:“B:我单位A,因公司经营需要,急需流动资金,现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金额100,000,000元,期限2年,担保方式为股权质押,还款资金来源为企业经营收入。”单位名称处由A盖章确认。2022年12月12日,B作为贷款银行、A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XX(2022)(营业部)借字第XXXX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22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本合同借款资金的实际发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10月22日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上140.00个基点,为本合同的约定借款利率,执行利率水平5.7%。在本借款合同期限内,该借款利率保持固定不变。借款利息为按日计息,按季付息。付息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未支付的到期应付利息,将视同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即收取付息。借款本金分次偿还,即借款发放后每半年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剩余本金到期归还。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全部偿还本金的,对拖欠的部分,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拖欠本金金额×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1+50%)×逾期时间(本金应还时间至实际偿还时间)。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全部支付利息的,对拖欠的部分视同本金计算利息,即承担复息。计算公式为:复利复息=拖欠利息金额×合同约定借款利率×(1+50%)×拖欠的时间(利息应付时间至实际支付时间)。合同落款贷款银行处由某某盖章,借款人处由A盖章确认。2022年12月12日,B作为债权人、A作为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质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押权的费用。本合同所质押担保的债务为甲方与债务人于2022年12月5日签署的合同编号为XX(2022)(营业部)借字第XXXX号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其中主债务本金金额为100,000,000元。质押物详见《质押物清单》,《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押权的实现: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到期、被宣布提前到期或违约,主债务未偿还的。合同落款债权人、质押权人处由B盖章、质押人处由A盖章确认。质押物清单载明:主合同编号:XXXX;出质人名称:A;质押物编号:XXXX。质押人盖章处由A盖章。2022年12月13日,B向A银行账户存入100,000,000元。(厦)股权质设字【2023】第XXXX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A、B:根据申请,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相关情况如下:质权登记编号:XXXX、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出质股权数额:3289万股、出质人:A、出质人证件号码:XXXX、质权人:B、质权人证件号码:XXXX”登记机关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处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盖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2023年12月1日,A向B发送申请书,载明:“A与贵行2022年12月签订的编号为XX(2022)(营业部)借字第XXXX号的《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每半年归还本金5,000,000元,实际执行年利率5.7%。当前国内经济修复力度整体偏紧……。鉴于以上我司特向贵行申请调整上述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将2023年12月12日归还的5,000,000元本金调整至2024年9月12日归还;将2024年6月12日归还的5,000,000元本金调整为归还500,000元本金,剩余4,500,000元调整至2024年12月12日归还。望贵行给予批准。”2023年12月12日,B作为甲方、A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原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条款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以下第肆中:分次偿还,即借款人按以下时间、金额、顺序、分次偿还借款,具体为贷款发放后每半年归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剩余本金到期归还。现将原借款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条款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为以下第肆中:分次偿还,即借款人按以下时间、金额、顺序、分次偿还借款,具体为将原还款计划中2023年12月12日归还5,000,000元本金调整至2024年9月12日归还;将2024年6月12日归还的5,000,000元本金调整为归还500,000元本金,剩余4,500,000元调整至2024年12月12日归还。本协议与上述原借款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借款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2024年7月1日,某某作为甲方(债权人、质押权人)、A作为乙方(债务人、质押人)签订《某某质押合同》补充合同,载明:“根据甲乙双方于2022年12月12日签订的《某某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合同编号:XX(2022)(营业部)借字第XXXX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期限2022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5日,借款执行利率为年化利率5.7%,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及金属等。2022年12月12日签订的《某某质押合同》【合同编号:XX(2022)(营业部)借字第XXXX号】约定以乙方名下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89万股股权,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相关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按照每10股转增1股的方式,乙方质押所持有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89万股股权,变更为持有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617.9万股股权(股票编号:XX银行字第XXXX号)。依上述《质押合同》第1.2条:“本合同项下质押物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质押物毁损、灭世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第3.2条非因甲方原因,可能致使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能提供的、甲方可变卖、拍卖质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之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原质押合同中提供质押担保的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289万股股权,变更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编号:厦国银股字第XXXX号)3617.9万股股权,继续为上述主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厦)股权出质变字【2024】第XXXX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通知书》载明:“A、B(出质人、质权人):根据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为登记编号:XXXX的质权办理登记。变更后的相关情况如下:变更事项:出质股权数额变更,变更后的内容:3617.9万股。”该通知书落款处由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盖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代缴款说明》,载明:“XX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王某代A(出质人)缴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标的企业)股权的出质手续费共计12,867元人民币已于2024年10月10日由我账户汇入贵中心账户。”《授权委托书》(质权人)载明:“委托人B、受托人王某;委托事项:代为申请股权出质证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填写《股权出质证明申请书》、提交股权出质证明所需的材料、转达通知、接收股权相关凭证等。受托人的前述代理行为委托人均予认可自愿承担全部法律后果。”2024年10月10日,王某向XX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转账12,867元,附言为“拟出质股权证明手续费”。XX市股权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向A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理服务、股权变动手续费12,867元。备注“由B授权王某代缴。”2022年9月1日《股东会决议》载明:“召开时间:2022年9月1日。召开地点:A2楼会议室。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会议应到股东2名,实到2名,审议关于本公司为A向B申请授信100,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事项。以上审议事项经过出席会议的2名股东表决同意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决议:与会股东经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同意本公司为A在B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提供质押担保,期限为24个月。质押物详情: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3289万股。”股东签名处由林某、徐某乙签字,质押人处由A盖章确认。B提交的还款清单、利息说明可知,截至2025年3月18日,A欠B借款本金94,378,085.83元、利息2,529,831.17元、罚息2,257,247.99元、复息105,316.21元。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B与A签订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某某质押合同》、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B已按照合同约定向A发放了借款,A未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根据B提交的还款明细显示,截至2025年3月18日,A尚欠借款本金94,378,085.83元、利息2,529,831.17元、罚息2,257,247.99元、复利105,316.21元,故对于B要求A偿还借款本金94,378,085.83元、利息2,529,831.17元、罚息2,257,247.99元、复利105,316.21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应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B支付自2025年3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对于B要求对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B与A签订《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且有公司决议,并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现A不履行到期债务,B作为质押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股权出质变更过程中,产生股权变动手续费,B已代缴该费用,故对于B要求A偿还股权变动手续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保全申请费的请求,本案中保全申请费已实际产生并支出,且本案诉讼因A违约引起,故对于保全申请费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纠纷律师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B借款本金94,378,085.83元、利息2,529,831.17元、罚息2,257,247.99元复利105,316.21元及自2025年3月1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罚息、复利);二、B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17.9万股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B股权变动手续费12,867元;四、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B保全申请费5,000元。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