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
导读: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调查有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证据,济南借款合同律师参加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26日B先后给付A共计130,000元,A于2020年9月11日向B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B工程款50,000元整”。B多次催要A返还以上款项,但A至今未还,故B诉至法院要求A退还130,000元。另查明,B于2020年5月6日向A微信转账合计20,000元,于2020年9月25日向A微信转账合计10,000元,于2021年3月19日向A微信转账合计20,000元,于2021年3月20日向A微信转账10,000元,于2021年4月26日向A微信转账20,000元,以上共计80,000元,但B以什么原因将该80,000元微信转账给A未提交证据。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A向B返还欠款130,000元;2.判令A承担130,000元的利息18,298元(2021年4月26日至2025年1月31日止,年利率3.75%)。
裁判理由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B主张A退还130,000元,并对此提交A出具的50,000元的收条1张以及微信转账电子凭证9张,A对其中50,000元的收条辩称“该份工程款为水泥款和砂料款。A向B提供水泥和砂料后B当面于焚烧,所以可以解释该份收条为何存在销毁的痕迹”的意见,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A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从B提交的9张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内容来看,虽有B向A微信转账的事实成立,但是B未向法庭提交转账原因相关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B与A之间存有借贷合意。故B关于微信转账80,000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A应向B返还50,000元。关于B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B、A双方在上述50,000元的收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B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济南借款合同律师谈不当得利纠纷返还欠款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A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B退还50,000元;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