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案涉工程是XX区XX区改造XX景城、XX新城项目,项目总承包方为XX(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XX(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内墙刮腻子、墙地砖铺贴等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告A。原告B组织人员承包了5号楼铺地砖、墙面砖、踢脚线、烟道等劳务,2021年1月20日,经结算,欠付原告B113000元,被告D作为甲方代表予以签字捺印确认,结算单右上角同时有被告C签名确认。后被告向E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B23000元未支付。另查,被告C、D系被告A员工。因案涉劳务费争议,原告B于2025年7月8日将案件诉至一审法院。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3000元及逾期利息4093.28元(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暂计算至2025年7月4日),两项共计27093.28元;2、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险费。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原告B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劳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劳务费23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本案工程系被告A分包,双方结算书系被告A员工签署,C、D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A承担支付劳务费责任,对于原告B要求被告C、D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原告实际主张及本案证据材料,一审法院确定利息为:以2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A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当庭答辩及质证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劳务合同纠纷支付劳务费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劳务费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