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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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7日分类:案例浏览:6次举报
2026-04-27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某甲公司将XX某二标段工程发包给了某乙公司。2022年7月26日,A(承包人)与某乙公司(发包人)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TYZY-JSJH2022-(XX二标段)-C0822,合同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XX某二标段26#楼、27#楼电梯前室精装修工程……1.3工程内容:电梯前室、室内精装修等工程……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工程为报下浮率工程,下浮率为5%,……3.2.5工程结算时,……结算流程完毕后支付承包人至该工程结算款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33.4.3保证金返还:在满足保证金支付的时间条件后,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保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在30个工作日内日将应付保证金[须经发包人项扣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如有)]免息支付给承包人。本工程自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承包人。以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以发包人收到建设单位退还的质量保证金为前提。……”。

2022年7月27日,XX某26#楼、27#楼竣工验收合格。XX某二标段总承包工程结算审核书中结算总造价201661832.07元,其中XX某二标段总承包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装修工程)中26#楼工程造价707110.41元、27#楼工程造价573129.24元。2023年8月25日,XX某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建设工程结算审定案表对审核工程造价201661832.07元进行了确认。

一审另查明,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案外人G(承包人、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XX某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发包给了G,工程概况为23#、25#、人防地库、非人防地库。

2024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依据A的申请,依法保全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保全金额限为43万元。A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13653.36元及利息(以413653.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某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某乙公司、某甲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A与某乙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权利及义务。现A施工的26#楼、27#楼电梯前室精装修工程现已施工完毕,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进行结算。某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中标XX某项目后,由案外人G内部承包案涉项目,经查,某乙公司与G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施工的是23#、25#,而某乙公司与A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的是26#、27#电梯前室精装修,故对于某乙公司该项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A主张的签证及其他部分工程的工程款30189.92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暂不予支持。案涉26#、27#装修工程款,经过结算审核,合计为1280239.65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系下浮率工程,下浮率为5%,故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应为1216227.67元。因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结算,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流程完毕后支付承包人至该工程结算款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某乙公司将质量保证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A,因质保金期限已届满,故某乙公司应当无息返还工程款5%的质保金,某乙公司应当支付A工程款1216227.67元。A诉称收到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31254.73元,某乙公司辩称已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97%,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某乙公司还应支付A剩余的工程款324161.56元、保证金60811.38元,合计384972.94元。

关于A主张的利息自2024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的问题。根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流程完毕后支付A至该工程结算款总造价的95%,自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满2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某乙公司将质量保证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免息返还A。因案涉工程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结算,2022年7月27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截至目前质保期已经届满。一审法院支持利息以384972.94元为本金,从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以384972.94元为本金,从202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0%计算。

关于A要求某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某乙公司,判决发包人某甲公司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乙公司辩称案涉项目某某甲公司款均在扣某乙公司司某甲公司应费用后全额支付,目前已某乙公司同约定支付至97%,除质保金外无欠付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亦认可质保金XX公A给某乙公司,XX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差欠某乙公司工程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XX公司应在欠付建设工程质保金范围对XX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A工程款384972.94元及利息(从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以384972.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1%计算;从202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84972.9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0%计算)。二、某甲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欠付某乙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A承担支付责任。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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