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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1次举报
2023-09-06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2018年2月,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XX区XX街道XX宗地改造项目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242834元。关于工程结算,合同第6.7.1条约定,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监理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档案资料、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同意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后因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增加,原、被告双方就前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就增加部分约定固定总价包干费用为40034.63元,工程施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原告提供《XX区XX街道XX宗地改造项目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表》一份,其上记载甲方审定含税总价为362721元,其上无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被告庭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一份,对该结算总价予以认可。根据原告提供的银行回单,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原告支付169984元,于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支付65565元,合计235549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发票,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开具票号为02808908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69984元;于2018年8月9日开具票号为04710779的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92737元。上述两张发票总额为362721元。原告主张上述发票2018年已经提供给被告,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完成合同内工程,因被告要求部分改造,故2018年8月30日全部完工并交付被告,被告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当庭表示需要庭后核实竣工时间,但至今未向一审法院递交相反书面意见。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以网上立案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材料。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172元及与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71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对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362721元不存在异议,被告已付工程款为235549元,尚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127172元。对于原告诉请要求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2018年8月30日全部完工,被告未持相反意见,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应以2018年8月30日为准,即质保期应于2020年8月30日届满。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结算总价予以认可,被告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已经达到,现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应视为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出付款通知的义务,被告应当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且被告未向原告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717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支付利息,被告抗辩称应当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起110天后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及发起质保金退还申请,对于原告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间应以原告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之日为准,即2022年8月12日,被告关于“鉴于合同明确约定原、被告之间存在20天的付款提示期以及90天的免除违约责任的期间,案涉工程欠款的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亦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110天后开始计算”的抗辩意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故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应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之日之日起110日为宜,即2022年11月30日。至于被告主张案涉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告的观点,其主张双方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就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有权随时请求被告履行,故原告的诉请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纠纷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A给付原告B工程款127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17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B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A负担。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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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