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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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0次举报
2023-07-13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下列证据,明确申请人A为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与被申请人B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部分证人证言,证人均是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雇佣人员或是供应绿化树苗的供应商;有被申请人D签字的一宗报销油票,是厘清D混淆本案权利主体的关键证据;在没有对XX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鉴定前,法庭不应当草率认定A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也不应当草率认定D为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部分实际施工人;D在诉讼中前后矛盾的陈述,更加证明了其不是本案权利主体;XX公司始终在配合第三人D,完全置自己一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于不顾,只认可D是实际施工人。从本案的证据看,A是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D参与了涉案工程,但D受A雇佣,享有权利的相对方是A。如仅以第三人主张权利,轻易认定A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或认定D享有本案部分权利,势必造成明显错误。本案完全确定A具有原告资格,也当然排除了D所主张的权利。2.B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违反常理,显然是伪造的证据。A在历次审理程序中,均提出鉴定申请,但两级法院均未委托鉴定,也没有做出不予鉴定的任何说明,原审判决程序错误,导致伪造的证据被采信认定。对该证据未鉴定前,不应草率认定A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也不应当草率认定D为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部分实际施工人。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A一直认可D受雇于A参与本案工程施工,但D并不能成为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即使A与D因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存在经济纠纷,也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更不能影响A向B、C主张权利。对于B应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在原一审庭审中已经查明,根据B及监理、管理单位共同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已经确定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4日,工程范围数量也已经明确,但B、C承怠于进行施工决算,因此B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C作为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B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A不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认定实际施工人是被申请人D,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A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A的再审申请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D提交了书面意见认为,1.实际施工人是指对案涉工程具有承揽、投资、管理、支付机械费劳务等费用、参与工程验收结算的人,不是仅仅依据一纸合同就能认定。被申请人B作为出借资质的一方,一直坚称被申请人D借用的他的资质,以他的名义进行投标、投资、施工、管理等行为。涉案工程的投资,D已经提交相关证据证实。D是涉案工程的真正施工人,申请人A虽然代表D去B拿过几次工程款,但工程款大部分已经给付D。D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A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从借用资质费用、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的支出,制作标书,投标中标,前期工程费用的投入,后期苗木的养护等均系被申请人D所为,且D参与整个工程的施工流程,掌握施工资料。相关证人证言及被申请人B均证实D为实际施工人,申请人A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工程的资金由其投入,原审判决从证据优势分析认定D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驳回A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关于申请人A提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申请再审事由。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在案证据所作事实认定,并无不当;A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原审伪造证据的主张能够成立;同时,涉案《授权委托书》的形成时间并不影响该委托书的法律效力,原审不予鉴定,并无不当。因此,对于该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济南工程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案例--综上,再审申请人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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