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
导读: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调查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证据,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参加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诉讼。以下是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C,2021年之前原住所地为XX市XX路(原XX厂内),因原址拆迁,2021年之后住所地变更至XX市XXX,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加工、食用植物油料收购,饲料销售等。A与某公司在2021年之前有过油菜籽交易往来。
2024年4月14日,某公司(甲方)与B(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2024年合作收购、加工、库存油菜籽达成协议。一、乙方派员住厂收购油菜籽5000吨以上。其中1500吨为散装油菜籽、3500吨为包装油菜籽,甲方负责菜籽的上卸、烘干、仓储。收购入库和出库的数量由双方共同见数。二、乙方收购的油菜籽须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收购价格,所需资金由甲方垫付75%,甲方根据乙方收购的数量每2-3天向乙方支付资金。三、乙方支付给甲方油菜籽的费用为3500吨向甲方支付:烘干费每吨100元,根据水分大小上价格上下浮动,保管力资费每吨60元。1500吨保管力资费每吨40元,收购数量不足5000吨的费用仍按5000吨支付,乙方不得拒付。四、利息支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油菜籽款,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其中1000万为年息3.4%,其余为年息5%,收购所需资金由乙方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当甲方告知贷款资金到账起,乙方须开始支付利息,乙方还款时每次不得低于100万元。五、甲方为乙方保管的油菜籽由甲方负责油菜籽的安全,双方要及时协调沟通,待本厂安装设备的工人结束,甲方安排乙方人员住宿,吃饭由乙方自理。六、本协议执行时间为六个月,超过时间应付相应的平均费用。乙方出库时需将油菜籽款返还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拒绝过磅出库。七、甲方尽量满足乙方收购、烘干油菜籽,在乙方不忙的情况下甲方可适当安排其他单位烘干小麦水稻。八、所收购的油菜籽全部由甲方开具收购发票,乙方必须及时告知出售的对象。九、乙方收购的油菜籽在未付款给甲方前,所有权归甲方,付款后归乙方等。
2024年4月19日,某公司(甲方)与B(乙方)经协商,重新签订《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4-001】,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2024年乙方收购库存油菜籽达成协议。一、乙方派员在甲方收购油菜籽5000吨左右。其中1500吨为进口散装油菜籽、3500吨为国产油菜籽,甲方负责乙方收购的油菜籽的上卸、烘干、仓储。乙方委托甲方员工负责司磅,收购入库和出库的数量由双方共同见数。二、乙方收购的菜籽须根据市场行情乙方自行决定收购价格,所需资金由甲方垫付75%,甲方根据乙方收购的数量每2-3天向乙方支付资金。三、乙方支付给甲方油菜籽的烘干、仓储、力资费用为:1.3500吨国产油菜籽烘干费每吨100元,根据水分大小价格上下浮动,仓储、力资费每吨60元;2.1500吨进口油菜籽仓储、力资费每吨40元;3.收购数量不足5000吨,费用仍按5000吨支付,乙方不得拒付,收购数量超过5000吨,乙方按实支付。四、利息支付:甲方为乙方垫付的菜籽款,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利息,其中1000万为年息3.4%,其余为年息5%,收购所需资金由乙方提前五天通知甲方,当甲方告知贷款资金到账起,乙方须开始支付利息,乙方还款时每次不得低于100万元。五、甲方为乙方仓储的油菜籽由甲方负责国产油菜籽的安全,双方要及时协调沟通,乙方派人24小时负责监管,甲方安排乙方监管人员住宿,其吃饭费用由乙方自理。六、本协议执行时间为六个月,超过时间应付相应费用。乙方出库时需将油菜籽款返还给甲方,并结清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拒绝过磅出库。七、甲方尽量满足乙方收购、烘干油菜籽,在乙方不忙的情况下甲方可适当安排其他单位烘干小麦水稻。八、所收购的油菜籽乙方必须及时告知出售的对象。九、乙方收购的油菜籽在未全额支付给甲方垫付款及相关费用前,所有权归甲方,付款后归乙方等......十一、2024年4月14日甲方与乙方所签协议书作废,一切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按本协议内容执行。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一审庭审中,B向一审法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的《协议书》一份,其内容除协议书尾部手写的部分(含落款日期)外,打印部分的内容与上述2024年4月14日《协议书》一致。B陈述,应当以2024年5月14日的《协议书》为准,某公司先陈述2024年4月19日与2024年5月14日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不一致的内容,应当以2024年5月14日的《协议书》为准。某公司经查询档案材料后,明确否认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协议书》的真实性,认为B提交的2024年5月14日《协议书》尾部和落款时间均系B将《协议书》带回后自行填写,实际时间应当为2024年4月14日,故请求撤回对2024年5月14日《协议书》真实性的自认,其落款时间不真实,但其他内容包括某公司盖章都是真实的。
2024年5月24日、25日,为促进菜籽收购事宜,C在其某账户上发布某公司收购油菜籽的短视频,宣传内容为:“2024年新菜籽已在大量收购,XX粮油(原XX厂)欢迎新老顾客光临!地址:XX厂西侧。XX门市部正常收购。180XXX戴总、137XXX戴董”、“大量收购/兑换油菜籽——XX市某有限公司”。审理中,C陈述:“2021年之前某公司在老厂收菜籽,2021年之后新住所地(XXX)一直建设至2024年初收购菜籽之前。2021年至2024年期间,某公司老客户需要兑换菜籽,在XX市XXX的门市户可以兑换。至于某上以某公司名义发布收购菜籽的消息,是因为某公司还有大量老客户需要兑换,也有散户将菜籽卖给某公司。”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期间,某公司依约为B垫付收购菜籽资金,B根据每日实际垫付金额向某公司C1(C之子)出具《借条》。
A在与C电话沟通后,2024年5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期间,A陆续将收购来的菜籽送至某公司处,经过某公司、B各自委托的工作人员过磅称重、测定水分后签收,其中B及其委托的监督人员周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夏某1、C1等在每批次的《称重计量单》上签字确认,B负责测量并注明每批次菜籽的含水量,最终形成《称重计量单》38张。一审中,A陈述在2024年5月24日看到C发布的某短视频后,立即与C联系确定合作意向。C陈述某公司人员协助B测量水分,因为要根据水分收取烘干费,故共同在《称重计量单》上签字。
2024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B通过会计徐某1银行账户向A转账8笔共计3150000元,备注为“粮油收购”。2024年9月27日,B经与A对账后出具《欠条》:“今欠到A在某公司收购油菜籽款肆佰零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壹元整,4036841元,月息0.05‰,2024年7月1号开始计息,欠款:B,2024.9.27号”。2025年4月26日,B与某公司对账形成《油菜籽出库明细》,载明:截至2025年4月26日,经双方对账,B应付某公司26823100元,B从某公司仓库中运走质押给某公司的菜籽4629.27吨,归还26076798.98元(折合单价5633.026元/吨),尚欠746301.02元。一审中,C陈述,某公司与B对账后,某公司将应当收取的上卸费、烘干费、仓储费以及垫资本息共同作价扣留菜籽后,将剩余菜籽分配给散户抵扣相应货款。
2025年5月1日,经各方协调,B向某公司出具《委托书》一份:“现委托贵公司将我收购的全部剩余菜籽陆佰贰拾捌吨(628吨)分配给夏某、A和某公司,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夏某153.5吨(其中进口菜籽82吨,计46.74万元,其余71.5吨计46.93万元);A352.1吨,计214.78万元,某公司122.34吨,计74.63万元。”
2025年5月3日至10日期间,A从某公司处取回菜籽352.1吨,合计价款2147800元(单价6099.97元/吨),相关称重计量单中显示发货单位均为“某粮油”。一审中,B、某公司、A均确认2024年4月以来,每吨菜籽的单价从未超过6100元。
一审中,A提供E、F的证人证言,以证明E、F两人与A的情况一致:2024年送菜籽之前不熟悉B,当时是冲着某公司去送菜籽的,所有菜籽都是送到某公司处,当时《称重计量单》上有某公司和B双方签字,是由B确定水分和价格,B的会计先支付部分款项,后B出具欠条,要求某公司签字但某公司不肯签字。之后某公司组织以分配菜籽抵扣货款,6100元每吨的价格是与某公司确定的,拖回菜籽抵扣货款时B不在现场。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公司、B支付菜籽款1889041元及逾期利息(以4036841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1889041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某公司、B负担。
裁判理由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案涉菜籽买卖行为的真实性、菜籽的重量、菜籽的价格以及差欠货款的数额等均无争议,依法予以确认。争议焦点为案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应当如何认定,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因诉争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书面合同,故A作为主张权利一方,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买卖合同关系所依据的事实以及责任承担主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结合A举证情况、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认定某公司、B作为共同买方与卖方A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理由如下:第一,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看,A有向某公司出售菜籽的经历,在看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C发布以某公司名义大量收购菜籽的宣传内容后,立即电话联系送货,而最初送货时间2024年5月25日与C发布宣传内容的时间吻合。A是基于与某公司有过交易往来以及对某公司、C的充分信任,才将油菜籽运到某公司,而送货之前A并不熟悉B。故A向某公司、B共同主张剩余货款,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从交易主体看,A将菜籽运抵某公司场地后,某公司和B均委派工作人员共同在场过磅验货,并共同在《称重计量单》上签字确认,故作为卖方的A,确有理由相信某公司、B是菜籽的共同收购方。第三,从付款主体看,对于应付A的总货款7186841元,B向A转账3150000元,并以《欠条》的形式确认剩余应付款项及利息,在《欠条》中明确系差欠“A在某公司收购油菜籽款”。之后在某公司组织下,A从某公司取回菜籽352.1吨,合计抵扣案涉货款2147800元,相关《称重计量单》显示发货单位为“某粮油”,而A称单价系与某公司确定,B不在场,也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某公司、B存在共同支付货款的行为。第四,从某公司与B的关系看,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双方之间存在紧密的内部合作关系,也呈现共同合作的外观,A作为一名出售菜籽的普通大众,对其而言某公司和B理应视为共同买方。综上分析,某公司、B应当作为案涉买卖合同的共同买方,承担支付剩余货款1889041元的义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B出具《欠条》自愿承担按照年利率6%(月息5%)计算的利息;某公司并未承诺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A主张某公司、B按照年利率5.175%(即3.45%*1.5)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依法应予支持。B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谈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某公司、B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A支付货款18890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4036841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按照年利率5.175%计付;以本金1889041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