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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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3次举报
2023-07-13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A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D愿意出庭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该公司可以证实申请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从申请人A提交的涉案项目银行流水可以看出,B是A的直接结算付款人,B尚有56万元款项未支付到位,且B自认其是A的结算相对方,具有涉案款的支付义务。B称其已经将整个项目转包给XX公司,与XX公司的工程款也已经全部结算完毕,但B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其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A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次,B、XX公司已对A出具的案涉工程款320万元发票全部予以抵扣,但其仅支付274万元,尚有46万元未支付。3.原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B与XX公司都应当向申请人承担付款义务,原审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关于新证据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D愿意出庭配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该公司可以证实申请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申请证人D的法定代表人E出庭作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应否进入再审程序,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现申请人主张原审当事人可以出庭,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申请人依据新证据的事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A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B、C支付劳务费,其作为原告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A提交《刮腻子分包合同》一份,主张其是实际施工人,但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发包方C与承包方D,落款处有C与D盖章,A也在D盖章处签字。从上述合同看,无法确认A系实际施工人,且A提交的《腻子工程劳务分包结算书》载明劳务分包单位为D,A系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也无法确认A系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A待取得充分证据后可依法另案主张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专业律师||谈建筑腻子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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