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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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3次举报
2023-05-30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案情及证据,以下是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裁判结果等。

基本案情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A申请再审称,其超付B工程款23293.95元的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所确认,原审法院却对该事实未予认定,且以A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A的主张,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B仍以项目经理的名义对外出具劳务费欠条,导致案外人起诉A支付劳务费460000元[附(2021)XX1821民初XX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欠条各一份],A还需向案外人另行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损失,若A不能向B追偿超付工程款,显然不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仅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因A并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事由申请再审,因此,对其所提案外人向其主张劳务费诉讼的传票等证据,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A原审中提交的生效判决系B提起诉讼请求A及D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窝工损失,法院经审查后,判决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A依据该判决主张B返还其超付的工程款,原审法院认定A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其支付给B工程款的具体事实及具体数额,从而判决驳回了A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筑工程追偿超付工程款纠纷再审案例--驳回A的再审申请。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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