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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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

作者:王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3次举报
2023-04-24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案情简介:

2015年77日,A公司以C与案外人B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B公司承建了C发包的工程,后A公司承受了B公司对C的工程债权,而C在工程结算后仍拖欠工程款6694361.71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付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C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361.7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5.6%计算至所有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裁判结果

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361.71元及其利息(计算: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57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裁判观点

B公司向A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发生法律效力。2014128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B公司将其对C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权益转让给A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根据本案的证据,B公司通过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C负责人吴xx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邮递回单显示吴xx签收该《通知书》。上述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单及相应回单虽为复印件,但在C未提出异议且该投递结果可公开查询的情况下,该证据具有证明力,C已妥收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可信性更高,本案的债权转让对C发生效力。A公司主张其受让B公司债权金额为6694361.71元,C也确认其欠B公司工程款6694361.71元。故C应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6694361.71元。CB公司工程款6694361.71元,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日期作出明确约定,该欠款利息应自A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即20157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B公司在债权转让后与C对账,并不代表其否认债权转让,该对账行为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问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王勇 律师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法理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秉持诚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8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1370120********8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