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例-被告xx经联社和原告王xx、林xx于2005年2月10日达成口头协议,由两原告承建xx经联社文化室,工程于2006年元月1日经双方验收合格并使用,之后双方于2006年5月25日进行结算,被告给原告签了一份欠条,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500元,且原告承诺如被告能在2006年5月30日还款20000元,余下的26500元工程款全免,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欠款。2014年5月27日,原告以维护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6500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例---原告诉称
原告王xx、林xx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46500元。
法院观点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xx经联社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过庭审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与案件的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其主张,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例---法院认为:由两原告承建的xx经联社文化室,该工程经原、被告双方验收合格后并于2006年初交付使用。之后,双方于2006年5月25日已就该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6500元,被告亦写下欠条。原告虽在约定中承诺被告如能在2006年5月30日还款20000元,余下的26500元工程款全免,但被告xx经联社并未如期于2006年5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之后双方亦未就该工程款问题达成相关协议。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应按46500元计算。两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工程款4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纠纷案例---裁判结果
被告xx县xx乡xx村xx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xx、林xx工程款4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