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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1日|分类:工程建筑 |239人看过


济南建工程律师谈济南建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

案情简介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情简介2008年10月,被告C公司承包了XX县XX镇小XXX区小流域农业生态项目(一标段)建设工程。被告C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给被告B施工,2009年1月被告B以被告C公司的名义将该工程的河道干砌石、灌砌石施工工程交给原告施工。2009年310日,被告B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双方就工程施工期限、方量、单价以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相应的约定。同年7月,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但是被告却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B陆续向原告支付承包款,到2013年414日尚欠原告承包款25000元,被告B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至今,原告催讨不下几十次,被告B口头答应马上支付,但整整二年来,未能支付原告任何承包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承包款25000元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赔偿,自20134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B支付工程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415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日;2、被告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法院观点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414日,被告B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欠原告工程款25000元。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原告根据被告B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B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上未载明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及利息损失标准,故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415日起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履行之日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亦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依据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法院裁判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律师谈济南建筑工程砌石班组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A工程款2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4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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