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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471人看过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济南建筑挂靠律师济南建筑工程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

案情简介: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2012年10月23日,A挂靠B与城投公司分别签订《XX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XX路)施工合同》和《XX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农贸市场)施工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将XXXXXX路改造工程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发包给B施工,其中XX路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368412.66元,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852903.09元。同日,A挂靠C与城投公司签订《XX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XXXX街、XX路、XX路)施工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将XXXX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发包给C施工,合同价款为1469406.15元。2012年10月29日,A(乙方)与B(甲方)签订两份《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B承包的XX路工程及农贸市场工程委托A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1368412.66元及852903.09元,承包方式均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A2012年11月6日向C出具《承诺书》,承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由A施工队承担,如因A施工队造成的一切经济、债权债务由A施工队负责。同年10月25日,A(甲方)与C(乙方)签订《分包施工协议》,约定AXXXXXX路改造工程、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和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C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以上三项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687121.9元,工程签证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乙方包工包料不含税、不含管理费应得工程款3150000元及签证的70%,其余及签证的30%由甲方所得。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程进度款、资料整理及工程结算。《分包施工协议》签订后,C对上述改造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9月,上述工程完工,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3年9月15日,AC签订《黎总付款明细表》,双方共同确认C承包的上述三项工程及XXXX区甲子财政所项目的总工程总成本及利润为3930000元,截止2013年9月15日,A已付工程款3957298元,未付工程款164.5万元。2013年12月27日,AC签订《工程结算单》和《还款协议书》,《工程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经政府验收合格,截止2013年12月27日,A尚欠CXX路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800000元,尚欠XX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595000元,以上合计欠C工程款1395000元。A在《还款协议书》中承诺分期向C支付工程款,其中至2014年1月10日前还500000元,至2014年3月10日前余款及利息还清。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延期一日按应还款的3‰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22日,AC作出《还款承诺书》,内容载明:A就偿还C工程欠款本息事宜,承诺第一期在2015年6月30日偿还1000000元,第二期在2015年8月30日偿还1000000元。”但A至今未付款。

另查,上述工程完工后均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上述单位共同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一致认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优良,同意验收,上述竣工验收材料均已报审计部门备案。

法院观点: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C及其分公司、A及其分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该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以下内容进行鉴定:对”2013年12月27日《工程结算单》”、”2012年10月25日《分包施工协议》””2013年12月27日《还款协议书》””2015年5月22日《还款承诺书》”、”2012年12月10日《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12年10月29日《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2013年3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该院依职权调取的鉴定材料)”中”A”的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进行司法鉴定。该院依法通过该院司法技术处对外委托XX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XX公平鉴【2017】文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为:要求鉴定的8个”A”的签名笔迹均是同一人所写。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1.限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支付工程款13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39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AB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8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C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工程款5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59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C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37.53元(C已预缴),由C负担52元,由AB共同负担13216.53元,由C负担9869元。

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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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问题。本案中,A挂靠BC分别与城投公司签订施工合同,A又将涉案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C施工。因AC都没有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故A与城投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AC承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C承包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将验收合格工程交付给了城投公司使用,故C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A及其分公司、C关于C不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工程结算单的效力问题。本案中,C在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和经各方验收合格后,与A就涉案工程结算和款项支付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该《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故A应按协议的约定向C支付相应的工程款。ABC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有效是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还款协议书》仅系A对支付拖欠C工程款期限作出承诺,其基础法律关系是施工合同关系,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及其分公司、C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的上诉主张无事实根据。

关于连带责任问题。因A挂靠BC签订的施工合同及AC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BC对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C施工的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C诉请BCA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以支持。由于BAXX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A承担,故A也应就A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与B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诉请AB共同对A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支持C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ABC关于其不应对A拖欠C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因ABC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ABC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C的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存在,本院不予支持。故ABC关于C的起诉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关于有关程序问题。关于追加建设单位城投公司参加诉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C仅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ABC符合法律规定,故C关于应追加城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上诉主张于法不符。关于合并审理问题。虽然C是分别与A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但两项工程是一起进行结算的,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予以合并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C关于原审将两份施工合同合并审理违法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及其分公司、C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法院裁判结果:济南建设工程律师谈建设工程挂靠纠纷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案例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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