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是民商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纠纷类型。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3日,A挂靠B与D公司分别签订《XX市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XX路)施工合同》和《XX市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农贸市场)施工合同》,约定D公司将XX区XX镇XX路改造工程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发包给B施工,其中XX路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1368412.66元,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合同价款为852903.09元。同日,A挂靠C与D公司签订《XX市XX中心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XX湖XX街、XX路、XX路)施工合同》,约定D公司将XX区XX镇XX湖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发包给C施工,合同价款为1469406.15元。2012年10月29日,A(乙方)与B(甲方)签订两份《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B承包的XX路工程及农贸市场工程委托A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1368412.66元及852903.09元,承包方式均为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A于2012年11月6日向C出具《承诺书》,承诺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由A施工队承担,如因A施工队造成的一切经济、债权债务由A施工队负责。同年10月25日,A(甲方)与戴XX(乙方)签订《分包施工协议》,约定A将XX区XX镇XX路改造工程、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和XX湖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转包给戴XX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以上三项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687121.9元,工程签证按实际发生计入结算。乙方包工包料不含税、不含管理费应得工程款3150000元及签证的70%,其余及签证的30%由甲方所得。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程进度款、资料整理及工程结算。《分包施工协议》签订后,戴XX对上述改造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9月,上述工程完工,经各方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3年9月15日,A与戴XX签订《黎总付款明细表》,双方共同确认戴XX承包的上述三项工程及XX市XX区甲子财政所项目的总工程总成本及利润为3930000元,截止2013年9月15日,A已付工程款3957298元,未付工程款164.5万元。2013年12月27日,A与戴XX签订《工程结算单》和《还款协议书》,《工程结算单》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并经政府验收合格,截止2013年12月27日,A尚欠戴XXXX路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800000元,尚欠XX湖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595000元,以上合计欠戴XX工程款1395000元。A在《还款协议书》中承诺分期向戴XX支付工程款,其中至2014年1月10日前还500000元,至2014年3月10日前余款及利息还清。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延期一日按应还款的3‰计算违约金。2015年5月22日,A向戴XX作出《还款承诺书》,内容载明:”A就偿还戴XX工程欠款本息事宜,承诺第一期在2015年6月30日偿还1000000元,第二期在2015年8月30日偿还1000000元。”但A至今未付款。
另查,上述工程完工后均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上述单位共同出具了竣工验收证书,一致认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工程质量优良,同意验收,上述竣工验收材料均已报审计部门备案。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被上诉人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XX支付工程款1395000元,并支付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647191.58元);2.判令A和B与A连带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该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371149.29元);3.判令C和XX分公司与A连带支付工程款595000元及该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11月30日止的利息为276042.29元);4.本案诉讼费由A、A、B、C和XX分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一审法院认为,
1.戴XX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戴XX与A之间的工程结算是否有效;3.A及其分公司、C及其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及责任范围。
一、关于戴XX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A挂靠B及C分别与XXD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又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戴XX施工,戴XX承包涉案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并与A进行工程结算,故戴XX属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二、关于戴XX与A之间的工程结算是否有效的问题。A在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挂靠B及C与D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关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的规定,合同自始无效。A承包上述工程后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戴XX,双方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亦属无效。戴XX完成上述工程施工后,与A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签订的《工程结算单》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工程结算及付款达成的合意,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合法有效。故A应按协议的约定向戴XX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三、关于A及其分公司、C及其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及责任范围的问题。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A挂靠B及C签订的施工合同及A与戴XX签订的分包施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涉案工程完工后均已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验收,并报审计部门备案。故戴XX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A按照结算单和还款协议支付相应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B及C均认可A与其存在挂靠关系。挂靠行为属于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故被挂靠的B及C应就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工程结算单》载明的内容,其中A尚欠戴XXXX路和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的工程款800000元,尚欠XX湖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595000元。而XX路和农贸市场系A挂靠B承包的工程,故B应在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B系A在XX设立的分公司,故A与B应就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XX湖XX街、XX路、XX路改造工程系A挂靠C承包的工程,故C应在工程款595000元及逾期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戴XX未提供证据证明XX分公司参与了分包施工协议的签订及施工过程,故XX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C以其与A签订了《承诺书》为由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承诺书系A挂靠C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内部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对C的上述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C认为由于发包方D公司尚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戴XX与A单方面进行结算无效的意见,该院认为,涉案工程由发包方发包给由A挂靠的B及C后,A再转包给戴XX。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与戴XX就工程款的结算并不以发包方与本案A、A、B、C和XX分公司的结算为前提和依据,故C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关于B主张A与戴XX约定的利息过高的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结合戴XX与A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第一条关于还款利率的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延期一日按应还款的3‰计算违约金。”A至今未按协议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戴XX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戴XX主张只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院予以照准。关于B认为A未到庭,无法证实戴XX提交的证据材料中A的签名是否真实的抗辩意见,该院为查明案情,根据A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本案涉及A签名的证据材料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要求鉴定的8个”A”的签名笔迹均是同一人所写。这些鉴定材料不仅包括戴XX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还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还包括B自行提交的《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及该院依法调取的银行开户资料,鉴定材料充足、客观,鉴定程序合法、公正,故该院将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一审法院判决:
1.限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XX支付工程款13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139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A和B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8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C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工程款5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59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戴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37.53元(戴XX已预缴),由戴XX负担52元,由A和B共同负担13216.53元,由C负担9869元。
二审裁判结果: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二审裁判结果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戴XX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戴XX与A之间的工程结算是否有效;3.A及其分公司、C是否应对A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戴XX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济南建筑工程挂靠律师谈建筑承包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