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钰林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7日 5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从一例省高院改判案看海事专属管辖规则的突破性适用
### **导语**
「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海洋资源开发”——当地方政府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转移战场,我们如何用三组证据重构案件性质,在省高院逆转乾坤?」
2024年,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迟钰林律师代理的沿海某企业诉沿海地区某管委会4000万疏浚物(海砂)买卖合同纠纷案,在管辖权异议二审阶段获某省高院改判支持,成功锁定海事法院管辖。本案精准击破政企纠纷中常见的“移送至同行政辖区法院的程序拖延战术”,为涉海商事合同管辖规则适用提供教科书级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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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缩影】从“一审失守”到“二审翻盘”的72天**
2024年3月,在迟律师接受代理申请沿海某海事法院立案后,该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在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以“合同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普通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地方法院。面对作为政府部门被告的管辖权突袭,我们迅速启动 **“三位一体”管辖权保卫战**:
1?? **合同性质重定义**:穿透《疏浚物(海砂)买卖合同》表象,锁定“海洋矿产资源开发”实质;
2?? **证据链重构**:串联港口作业合同、货物交接清单、水路货物运单、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等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属于海事专属管辖;
3?? **类案精准狙击**:援引广东海事法院同类判决,构建“疏浚物(海砂)交易=海洋开发纠纷”的司法认知。
**72天后,某省高院终审裁定:本案仍由海事法院管辖!**
管辖权二审改判后,实体审判中经过曲折攻防最终调解成功挽回4000万元货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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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则破局】四大法律技术动作拆解**
#### **动作一:合同本质的“外科手术式”解析术**
> 「不是简单的“买”与“卖”,而是海洋资源开发的全链条行为」
通过解剖合同履行环节,我们向法庭证明:
- **开采环节**:疏浚工程实为海砂采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交付环节**:过驳作业涉及港口施工安全管理(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运输环节**:水路运输引发海事安全监管(落入《海商法》调整范围)。
**技术价值**:突破合同名称限制,二审裁定高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 110 条确认了该案具备明显的海商事属性。
#### **动作二:证据组合的“降维打击”策略**
我们构建 **“铁三角”证据体系**:
证据类型 | 关键内容 | 证明目的 |
港口作业合同、货物交接清单 | 疏浚工程与海砂开采的绑定关系 | 合同履行行为的涉海属性 |
船舶检验报告、航海日志等 | 吸砂船未经过法定检验、施工效率低下 | 合同履行障碍的海事属性 |
行政机关公告 | 被告未取得采矿许可、水上水下许可证 | 渉海合同效力争议的专业性 |
**技术价值**:将普通买卖合同纠纷升维至海洋开发纠纷,破解“专属管辖”适用困局。
#### **动作三:类案检索的“精确制导”应用**
深度解构 **(2020)粤72民初564号判决**,向法庭揭示:
- 同类案件中海砂交易被认定为海洋开发纠纷;
- 合同无效争议属于海事法院专业审查范围;
- 最高院受案范围规定第53条的可参照性。
**技术价值**:用生效判决构建“同案同判”预期,大幅降低二审法院裁判顾虑。
#### **动作四:程序博弈的“反拖延”战术**
针对政府方管辖权异议,我们采取 **“三快”反击**:
- **快响应**:收到裁定后48小时内完成上诉状起草;
- **快补强**:申请调取水上水下许可证的相关证据;
- **快锁定**:投入充足精力跟踪二审案件移送审判进程。
**技术价值**:将管辖权异议周期压缩60%,避免被告利用程序拖延消耗原告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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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点睛】迟钰林律师办案手记**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跳出思维定式,直击海商事案件的本质——
**当买卖合同的履行与海洋开发产生交集时,法律关系的认定永远向专业性低头。**
我们通过证据重组构建的“海事管辖逻辑链”,不仅为当事人守住程序正义,更揭示了政企合作中的深层合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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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的第一道防线。本案的胜诉不仅最终为当事人挽回4000万元货款损失,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破解政企法律博弈中的核心价值。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海商事(涉外)业务部主任)
#政府法律顾问 #海事纠纷 #管辖权异议 等话题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