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钰林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5日 18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李某一家人计划投资移民爱尔兰,于2018年4月26日同北京某公司签订了《爱尔兰投资移民代理服务合同》,为了申请成功,李先生一家人提供了所有的申请材料并先后支付了839150元人民币给该公司,然而,该公司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一直拖延了近两年的时间。后李先生一家人已经无心再移民,遂找到迟律师,希望能够解除合同并讨回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
迟律师接到案件后,先是了解情况、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经过整理总结后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移民服务的期限,更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且李先生支付的大部分款项是第三方费用,想要从移民公司讨回上述款项是难上加难。此外,该案件是移民服务合同,服务的内容是涉外的,对于履约行为是否违约的判断有时候是取决于国外的移民法律的,这对于李先生一方来讲是一大难题,因为涉外因素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疫情期间国外取证难上加难)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负。
为了制定更加完备的诉讼策略,迟律师咨询了常年在澳大利亚(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体制类似)从事移民服务的华人律师和国内从事相关行业的朋友,决定采用履约催告函的方法试探对方,初步了解对方手中掌握的证据情况再行决定是否发函解除合同并起诉。2020年4月27日,李先生向北京公司邮寄了履约催告函,该公司没有任何回应。2020年5月20日,李先生向北京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方仍然没有回应。经过初步判断,当事人和迟律师认定对方此前没有真正履行过合同义务、现在和未来也不再有能力履行,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民法典尚未生效)坚定的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北京公司的两名代理律师不断抛出新证据想要证明该公司履行了义务,是李先生一家人本身条件不符合造成了申请不通过。其中一项关键证据被迟律师当庭成功予以排除:北京公司提供了爱尔兰的移民法规没有经过公证和中国驻爱尔兰大使馆的认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证据合法性的规定;而且其提供的中英文版本不一致,不具有真实性;该法规规定的内容反而有利于我方的主张,即要求提供150万欧元资产和50万欧元存款的规定与北京公司告知的需要200万欧元存款的要求并不一致,前者我方当事人能够满足且已经公证,而后者明显属于偷换概念。庭后,北京公司又以涉外证据需要公证认证为由,在随后近一年的时间内继续提供证据,我方又不断书面质证,经过反复交锋,2021年1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情况其实对于原告是非常不利的,被告北京公司聘请了北京知名律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而一审法院又地处北京,是被告的主场,然而迟律师和当事人一起克服了不利的状况,终于赢来了得之不易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