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迟钰林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30日 28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江苏海建”,主营业务为海上建筑工程)拥有多艘自营的运输船和工程船,同时该公司允许多名自然人船东挂靠至该公司,以备工程开工时可以调动更多的船舶。
然而,挂靠在该公司的陈某拥有的“某航77”船,在经营过程中欠付了多笔船员工资、船员死亡赔偿金和船舶油款。由于该船在接收船舶用油的时候,在收货单据上普遍使用江苏海建公司的船章确认收货,因此供油公司和船员在起诉时将名义上的江苏海建公司列为第一被告或者唯一的被告,考虑到实际船东陈某已经负债累累,这种选择不难理解。
由于船舶供油实践中,船东和油料公司往往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合同,船员劳务合同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不可能通过书面合同确认发生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实际船东陈某还是江苏海建公司。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对于挂靠情况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的观点是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的。
发生系列诉讼后,江苏海建公司委托迟钰林律师负责代理该公司出庭诉讼,希望由实际船东陈某独自承担责任。
迟律师接到案件后,通过检索研究相关案例和钻研相关理论,决定紧紧围绕合同相对性和商事外观主义(主要是表见代理)作为答辩的重点,所有的证据收集、提交和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都要服务于这两点抗辩理由。事实证明,迟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无论是船舶油料争议的案件还是船员工资、死亡赔偿款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江苏海建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该案件的一审胜诉经验对于以挂靠模式较为常见的海运行业和建筑行业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涉及到的商事外观主义理论(包括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法律理论)有相同的法理基础,该类型公司在设立时、改革时应当认真考虑以保证企业的长治久安。
该案件的答辩意见,因涉及到公司隐私,不予以公开发布,如果相关案件有需要,可以联系代理律师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