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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应先这么做…

发布者:张慧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408人看过举报

10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六种将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社会保险直接关乎员工的权益,“黑名单”制度无疑是推动员工权益保障的一大利器。

除此之外,如员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而遭受保险待遇损失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但是在大量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中,法院却没有支持该诉求,大多是因为员工忽略了该项请求的一个重要前置程序和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该条款,员工要求赔偿损失时,不仅要证明损失的存在,还需证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且社保经办机构补办不能。许多员工在诉讼中,仅证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但未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补办,或仅通过办事窗口询问获知不能补办社保手续,但未能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的证明,因而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员工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办社保手续的请求,并要求出具补办不能的证明。


案例(2017)京02民终10624号

员工作为上诉人,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其公司应给赔偿。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员工未能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故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7)湘1002民初582号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缴纳2003年6月至2008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医疗保险费的问题,因本案的被告**银行2003年6月自2008年期间,自始未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员工应先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手续,补办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但员工并未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补办,故对员工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李明阳 (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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