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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公司”登记管理的新变化

发布者:张慧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346人看过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03月0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同时废止。本文重点对比《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析《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公司”登记管理的新变化。

1、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改为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是名称的预先核准制度,要求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申请人对名称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由公司对自己选取的名称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登记和使用,并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表现。

2、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收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六项“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第6项外,前5项表述与《公司第一百四十六条基本一致。然而,《公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是“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规制的是“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不限制法定代表人。此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进行了排除性规定,严格了法定代表人的担任资格。

3、登记程序更加便捷。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将极大缩短设立登记时间。

4、增加了歇业备案制度。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5、增加简易注销程序。

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出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仅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简易注销程序的操作流程,对于公司的简易注销程序如何进行有待进一步明确。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发挥更大作用,公示公信力提高。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的歇业备案和恢复营业、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注销登记申请、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等都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7、登记机关的查处力度增大。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3)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4)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5)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8、加大了对虚假、欺诈登记的惩处力度。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仅增加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体登记申请的内容,罚款也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升格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其他违反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面临的罚款金额也普遍提高。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施行,将提高登记效率,催生更大的市场活力,同时也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市场主体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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