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笑囡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4日 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王某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合计归还222750元。
周某诉称:2016年与王某结识,经他介绍共同投资化妆品生意,将20万元打入他名下银行卡, 一直到2017年项目没有启动,王某后写了欠条给我,承诺归还欠款,至今没有收到欠款,现在联系不到王某,电话也停止使用
被告王某委托田笑囡律师进行答辩: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自时效期间届满时取得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原告自债权到期后“至今没有收到欠款,也联系不到被告”,从2017年到2023年,将近6年的时间,原告可以通过向共同的朋友打听被告的联系方式、去被告家中催讨等方式追索,或者在联系不到被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被告诉至法院,而6年来原告并未以诉讼或索要的方式追索欠款,虽然原告在诉状中说“联系不到王某”,但是在本次起诉时却可以准确提供被告的家庭住址,足以表明原告在6年来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综上,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主张时效抗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律师的抗辩,最终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有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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